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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话语与制度:祖制与晚明政治思想

書城自編碼: 362226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歷史史學理論
作者: 解扬
國際書號(ISBN): 9787807683001
出版社: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出版日期: 2021-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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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以精彩的矿税风波开篇,一键链接网红历史正剧《大明王朝1566》。
以思想史解析为脉络,还原复杂历史图景中政治家求解时代难题的群像。
晚明是个难以一言以蔽之的时代,“祖制”是极具代表性的时代症结。
人们喜欢以史为鉴。本书的关键词“祖制”,即便放在当下,亦不是过时的话题——它只是换了一种形式,以较为软化的姿态存在于当今社会中。
而作为政治话语的“祖制”,是如何生成以及施用的?本书从一部新发现的典籍入手,将举荐文书和矿税风潮一并复原,解答了这一问题。
诏狱中的冯应京、期望朝廷征聘的瞿九思、憧憬洪武时代的何栋如、敏于时政的娄性……书中人的处境,亦可见于当下。
而当代中国人在面对时代困境时,又是以怎样的态度和手段去解决问题呢?本书能够引发现实层面的思考。
內容簡介:
晚明是个难以一言以蔽之的时代,而祖制又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个难题。本书通过研究祖制在明初的形成过程及其在晚明政治活动中的工具性色彩,认为明代祖制已然与其形成初期的制度基色不同,逐渐成了一套与构成其核心内涵的政治制度既附着又疏离的政治话语。
为了充分展现明代祖制作为政治话语的工具性,本书从“事件”“文本”“制度”三个角度开展研究,以税使危机、征辟制度、经筵制度为切入点,通过深入研究相关制度在晚明实践的灵魂人物和核心文本,分析“权宜之法”和“祖宗之制”的根本矛盾,认为当时的政治家面对政治危机,无力改善,于是纷纷诉诸祖制,以求解时代难题。
關於作者:
解 扬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明史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国明史学会理事、美国明史学会理事。曾任哈佛大学东亚系访问学者、牛津大学东方学系访问学者、香港理工大学中国文化系研究员。研究领域为明代思想文化史,出版著作《治政与事君:吕坤〈实政录〉及其经世思想研究》(2011年),获“第五届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
目錄
引 言 1
章 权宜之法与晚明的国家危机 7
一、湖广税监与佥事冯应京的冲突 7
二、权宜之法与祖宗之制 16
三、明代祖制的话语工具性 28
第二章 模式与细节:作为工具性政治话语的明代祖制 37
一、核心文本 39
二、祖制溯源 50
三、祖制与祖法 53
四、模式与场合 68
五、祖制作为“工具性政治话语”的思想基础 82
第三章 祖制话语与政治事件 92
一、诏狱里的祖制著作 93
二、话语与制度:《皇明经世实用编》中的祖制 119
三、祖制:兼领道统与治统 153
四、诏狱外的回响:《皇祖四大法》 167
第四章 话语建构的文本表达:瞿九思的故事 183
一、两部《实用编》 185
二、成书前史:从《实用编》到《经世实用编》 201
第五章 诉诸祖制的时代共识:《贞观政要》与明代经筵 226
一、明代的经筵与经筵用书 228
二、《贞观政要》在明初 232
三、明中叶作为政治风向标的《贞观政要》 235
四、晚明经筵罢讲《贞观政要》与回归祖制 258
结 语 政治话语与制度理性 281
参考文献 287
后 记 302
內容試閱
引 言(注释略)
本书的宏观目标是将“祖制”这一中国近世史上的重要概念所反映的政治问题,放在晚明的历史背景下,研究其内涵、表现与功能。“祖制”或“祖宗之制”“祖宗之法”等名词表述的意义相近,在明代文献中出现的频率非常高,读史者若不予深究,理解就会停留在它的字面意义,认为指的是明初出现的制度,对明代中后期也有过一些影响。
明代的祖制问题显然并非如此简单。我们需要谨慎地将其视为特定的历史概念,把握它出现的意义,进而判断其本质,理解它的历史价值。正是遵循这一研究思路,本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祖制这一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事件发展和制度实践的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其在晚明这个我们相对了解的时代中的角色,对当时突出性事件的发生和代表性人物的做法,提出合乎情理的解释。
本书的核心观点是,祖制在明代中后期以来,已经逐渐成为一套与构成其核心内涵的政治制度主体既相附着又有疏离的政治话语,其工具性意义在政治实践中为人所重视,进而在晚明形成了诉诸祖制以改造当世的共识。本项研究并没有囊括明代祖制的所有内容,更无意于探究其在明帝国政治实践中的所有复杂表现。考虑到明代历史演进的面貌,上述做法必然会失于散漫,不容易厘清祖制的核心影响与重要的工具性价值,终或许会遗漏祖制问题在晚明政治上的特殊意义。
本书虽然谈到了明代的税使问题、征辟制度和经筵制度,并且从“权宜之法”与“祖宗之制”的矛盾,以及经筵进讲在明初以降的转折性事件入手,分析祖制作为政治话语在晚明成为时代共识的表现与生成原因,但本书并不限定在制度史范畴内开展研究。事实上,本书设计的结构是从“事件”“文本”“制度”三个角度,以突出祖制作为政治话语的工具性色彩为导向,展现与祖制相关的思想及其与制度实践的关系。因此,书中涉及的研究对象既不是某位学者、某个学派或某一地域的思想问题,也不是某项制度的延续与变革,本书的撰写,是意在通过对一种产生于明初并且对之后历朝都有影响的政治话语的深度挖掘,进而呈现其作为政治工具的时代性。
晚明是个难以一言以蔽之的时代,相信科学地深入其中的研究者都会感到头绪纷乱。不少概念工具用于研究现代社会尚能清晰有效,一旦用于解释晚明,研究者都会或多或少地有言不尽意,甚至文不对题的困惑。祖制便是非常有代表性的一个难题。明太祖对朱氏子孙的严格约束是明代祖制的核心内容。对国家政体的设计尤其是制度探索和律法规范,构成了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明代的祖制既依托于制度,又间有调整而不完全与制度在明初既定的面貌吻合;它既是维系朱明王朝延续的政治准则,又对历代帝王施以严格约束。这决定了明代祖制的内涵清晰,外延却相对模糊。此外,明代祖制还延续了宋代以来精致的政治哲学所讨论的治统、道统概念,也融合了传统儒学中针对帝王的身心修
养之学,以及在家长制下明太祖本人对朱明王朝的权威。如此数端,决定了祖制在晚明是一个难于处理的棘手问题。正因为研究的客体如此,研究时就需要超越传统思想史的概念梳理方式,也要对政治史上厘析制度的思路略做调整,因此本书选择了互相关联并且能呈现时代共性的“事件”“文本”与“制度”这三个角度来讨论这一课题。
萨义德(Edward Said)在研究“东方主义”时声称,要想了解和掌握东方主义这一具有庞大体系的学科,必须将东方主义作为一种话语来考察。对于明代祖制而言,依托史实,将之视为一种工具性的政治话语,未尝不是一种有效的尝试。研究政治话语必然要区分话语所依托的政治本体和话语展现功能的场合。就本书而言,这一政治本体自然是明初设计的国家政体。祖制政治话语的特色在于,它仍然包含制度的成分,在国家重要的政治场合频频出现,呈现的面貌多样,并且使用这一工具的人身份复杂,目的彼此不同,效果也各异。因此,本书在撰写过程中所面对的挑战是应该如何对“祖制”操刀,才能使之既吻合制度史研究的路数,又不失思想史研究的模样,进而准确展示祖制在晚明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的独特功能。
对于思想史研究,有的学者热衷于关注思想的断裂面,揭示思想家立场的差异;有的学者关心思想的延续性,以展现其生命力与影响力;还有的学者擅长对著名学者做个案研究。这与思想史研究的经典路数有关,但更复杂的情形反而是当研究者深入士大夫共同关心的议题时不容易梳理出思想的脉络,而深陷个体与群体的差异之中。明代祖制所牵涉的制度变化与思想交锋,就属于这种情形。从事件、文本、制度三者切入,兼顾历史事件的横断面与制度沿革的纵向线索两个维度来展开研究,是尝试解决上述困境的努力。兼顾两者会有一些研究的便利,当处理个案时,如本书涉及的诏狱中的冯应京、期望朝廷征聘的瞿九思、憧憬洪武时代的何栋如、敏于时政的娄性,不会因为他们的著述和经历彼此不同,而令读者对所研究的话题读来有断裂感;当分析经筵制度时,读者又不至于觉得叙述冗长而难于把握。虽然从纵向、横向这两个历史维度上开展研究,会因为彼此之间研究对象的差异而令读者有跳跃之感,但围绕作为政治“话语”的祖制这条主线,这些晚明的著名人物就能与寄托了时代期望的经筵制度形成有机的整体。也正因为如此,本书并不是一部单纯讨论祖制思想与祖宗朝政体设计的书,而是先从论证祖制作为政治话语的生成入手,然后分析其施用的场合,再辨析其话语工具性与本体的同异,后证明诉诸祖制在晚明是一种时代共识。
以文本作为历史学研究的基础是研究者的共识,但对于文本的解读是基于历史场景的客观认知,还是让文本从吾所好,包弼德(Peter Bol)在检讨斯金纳(Quentin Skinner)的“心智史”研究理路时,已经有了公允的判断。他认可斯金纳指出的后人受自身视野或视角的限制,研读历史作品,往往会削足适履,有失对研究对象价值的准确评价。但他并不同意斯金纳鉴于“观念”的变化性而失去了研究对象确定性的看法。我却同意斯金纳所说的,对一个观念的研究,实际上是研究这一观念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呈现的面貌,因此需要研究各种说法所产生的语言环境(心智史研究所谓的“语言学转向”),即要重视言语的意义和意图,将文本的意图和这些意图被期望如何实现区分开来进行研究。如此再进一步,就是关注话语实践(discursive practices),尤其是关注有针对性地回应其他文本的特定文本,以及历史上的行动者所要回应的特定经验。
这一研究思路决定了本书必然以文本辨析这一基本并且重要的历史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由此切入,笔者尽力在事件中和制度上摸索祖制作为政治话语实践的线索,将话语与所依附的本体分离,探索其出现的核心价值,在对比之后,形成判断。但是,公允地说,由于存世古籍被大量影印出版,对明代政府各项制度运作相关的种种细节,研究者运用各种文献,几乎涸泽而渔,留下未被人涉及的空间并不多。所幸的是,本书循着万历年间围绕“祖宗之制”与“权宜之法”的争论,发现了万历三十九年(1611)刊刻的《瞿聘君全集》中,有举荐瞿九思的地方政府上行文书,以及能够复原湖广矿税风潮中,祖制作为政治话语被利用的文献线索。
从本意上,笔者并不主张刻意追求在研究中使用善本,从稀见文献中求新见,但本书的写作却非常偶然地用到了不少至今未见影印再版的稀见古籍。对我的阅览,庋藏善本的各家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令本书得以顺利完成。除了我数次到访去抄录《瞿聘君全集》的国家图书馆善本室,还有发现冯应京理学著作《朱子录要》的中国科学院图书馆善本部,以及著录有《皇明经世实用编》稀见二十二卷本的南京大学图书馆善本室,著录为《皇明政要》仅存之初刻本的台湾图书馆善本室。这些藏书机构保存古籍细致妥善,令读者身处其中,既心存敬畏,又能去静心体贴古人的所思所行。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不负这些善本历经数百年风雨犹然存世的艰辛,也不枉古籍的保存者与研究者对未来的期望。



第一章 权宜之法与晚明的国家危机(节选,注释略)
一、湖广税监与佥事冯应京的冲突
万历二十九年(1601)元月六日,湖广地方的军政大员为了向两年前到任的税监陈奉示好,设宴款待。陈奉借此机会,欲陷害当时反对税使在地方敛财的按察佥事冯应京(1555—1606),于是“以甲士千人自卫”,“举炮火为戏”,“举火箭焚民居”。但应京身在现场,“严肃自如”,支持他的百姓“持挺护卫”,陈奉的阴谋终未能得逞。平日里受税监搜刮苦不堪言的民众却趁机围攻,“诸民噪于税监门者不散”,甚至波及巡抚支可大——因其平日里对税使唯唯诺诺、救护小民无力,其府衙也被包围。陈奉在冲突中指使爪牙“钩其聚者,杀伤百余人”,于是激起了一场大规模的民变。
民变在湖广并不稀见,事出陈奉者,这也并非首次。陈奉原为御马监奉御,万历二十七年(1599)二月受命来征荆州店税,“兼领数使,恣行威虐”,已经引发了多起民变。陈奉自武昌抵达荆州,因为恶名,引发当地商民“聚数千人噪于途,竞掷瓦石击之”。面对民众的反抗,陈奉利用万历皇帝的信任和通畅的奏报渠道趁机进言,弹劾地方官阻挠征税,于是湖广官员接连受到皇帝斥责甚至惩处。万历二十七年八月,因陈奉进奏,皇帝命“逮荆州府推官华钰、黄州府经历车任重……;荆州知府李商耕、黄州知府赵文炜[焕]、荆门知州高则巽,各降一级”。
鉴于陈奉为害湖广,朝廷上对政治敏感的人士已经意识到,各地税使会威胁到地方安全,于是接连上疏,陈其利害,希望皇帝予以遏止。在万历二十七年至二十九年间,大学士沈一贯(1531—1615)曾经就陈奉在湖广作恶之事,多次上疏谏言,痛陈湖广地方不靖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奏请万历皇帝撤回税使,停罢矿税。浏览如今保留下来的这些奏疏,可见沈一贯的担忧不仅基于湖广一地,更深具全局性。他指出,湖广当地舆情复杂,民情激愤可能会激发在立国之初就留下的安全隐患。其中有三重因素尤其令他担忧:其一是民变。陈奉到楚之后,引发的民变遍及湖广,难以收拾。万历二十八年(1600)二月十六日,沈一贯在揭帖中说道,自陈奉到楚,“上年十二月,武昌既有一变,以后汉口又是一事,青山镇、阳逻镇又是一事,武昌县、仙桃镇又是一事,宝庆府又是一事,德安府又是一事,湘潭县又是一事,巴河镇又是一事,民变连起,如此之多,则楚中几无完土,处处人皆不靖矣”。其二是杨应龙之乱的影响。杨应龙叛乱平定之后,湖广民众已然十分疲乏,再征矿税,无疑是雪上加霜,百姓不堪其苦,必将有所动作。万历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沈一贯再上揭帖,说:“杨酋介在湖广、川、贵之间,腹心之患,猖獗不休,则无川、贵;无川、贵即无云南,此一事者,关系三省存亡。三省若失,则内地若陕西、河南、湖广,皆当做边境,防御危矣。”其三是湖广地方积累下来的动乱因素。在明太祖平定天下之际,与朱元璋鏖战的陈友谅,子孙如今散布此地,若对他们处置不当,必然会引发动乱。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沈一贯上揭帖说:“楚民素悍勇好乱,陈友谅子孙极多,今改姓柯,在承天、兴国州满山谿谷皆是,从来不服王化,有司不敢制。”从沈氏留下来的揭帖原稿来看,就此三者,他反复进言,陈说利害。
对于沈一贯和内外朝臣的章奏,无论是从国家安全着眼奏劾陈奉,还是对地方涉事官员的救助,凡涉及矿税,万历皇帝一概不予理会,陈奉等税使得以畅行如故。沈一贯在陈奉攻劾湖广荆州府推官华钰、经历车任重时上疏申救,结果便是如此;工科给事中王德完和锦衣卫经历钱一鹗先后在万历二十八年五月和六月呈进奏疏,连续申救,万历皇帝的反应也一仍其旧。
但是,对于陈奉攻讦湖广地方官员的奏报,万历皇帝却能迅速给出反应,而且惩罚的力度要超过同期对其他事情的处理。陈奉设计陷害的冯应京,便是突出的例子。冯应京在万历二十八年二月由兵部职方员外郎升任湖广佥事,万历二十九年元月,他目睹陈奉任意杀伤百姓,于是上疏朝廷,历数陈奉九大罪。二月二十日,陈奉反击,攻劾冯应京,以其“故违明旨,阻挠税务,乞敕下究治”。终万历皇帝听信陈奉所说,下旨:“冯应京抗违阻挠,凌辱钦使,本当拿解究问,姑且降杂职,调边方用,不许朦胧推升。”
冯应京因陈奉疏劾而被降调,引起了武昌民众的强烈不满。当时的湖广巡抚支可大在向皇帝的奏报中,回顾了冯应京调离引发的百姓反陈运动,以及民众遭到陈奉残酷镇压的情形:
冯应京去任之日,百姓群聚呼号,欲逐陈奉。奉乃盛陈兵卫,招摇都市,砍李廷王等二人,闯入楚府,命参随三百余人引兵追逐,躬杀数人,伤者不可胜数,薄暮乃解。奉肆行已极,民怨日深,亦自愿还乞,即掣回不报。应京既被逮,奉大书应京之名,榜其罪状,悬于通衢。众群聚欲杀奉,奉逃匿楚府,逾月不出,又执奉左右耿文登等六人投之江。
支可大无力限制税使,致使陈奉肆意妄行,激起民变,对保靖湖广地方安全不力负有重要责任。他向朝廷奏报,却无力解决矛盾。沈一贯说:“盖楚人怨抚臣支可大极矣。变之初起,有坐抚院门呼名而骂者,并火其门。因按臣(指湖广巡按王立贤)出巡,抚臣一味诡随,全不禁约参随之横,故彼百姓轻侮至此,则于各地方官不复畏可知。”有鉴于此,沈一贯提议令支可大回籍闲住,另外派遣大臣取而代之。之后事态的发展,已经不止于地方上百姓与税使的对立冲突,更影响到朝廷的力量。据户科给事中田大益在疏救冯应京的奏疏中说,由于地方百姓反抗激烈,“中朝使臣不敢入境侦缓急逾两月矣”。
对于淆乱地方的税使,皇帝却一味偏袒。湖广地方的消息传到朝廷之后,明神宗支持陈奉,对疏救冯应京的田大益、李以唐等人,以其党救,斥为狂吠,悉数施以重责。当事人冯应京随即被革职为民,永不许推用。皇帝的态度助长了陈奉打击湖广官员的野心。他借口“楚臣上下朋谋,掯勒清查钱粮”,请朝廷严查楚地官员。时任襄阳府推官何栋如、枣阳县知县王之翰、通判邸宅等人,被革职为民,不许朦胧推用。对何栋如尤其“着锦衣卫差的当官旗星夜扭解来京”。事态的发展随着众臣疏救冯应京等人而愈发严重,万历二十九年八月颁下的圣谕中说:“湖广陈奉该抚按官已遵旨伴送来京,少俟自有裁处。何乃各官纷纷牵扯浮言,诬害良善,朋党狂肆,郭如星、陈维春本当重治,姑念言官,且都降杂职,调边方用,不许朦胧推升。其中必有主使教唆情弊,先扭来冯应京、邸宅都拿送镇抚司,好生着实打问了来说,不许疑畏卖法容纵。”“好生着实打问”是对入镇抚司严刑拷打的明示,之后冯应京被入狱羁押,直至三十二年(1604)九月,因天变释囚,冯应京才得以获释。
万历皇帝派到各地的矿监税使之所以能在地方上肆意妄为,罔顾民众和官员的群起反对,却能得到皇帝的支持,根本原因是皇帝与税使从中分成,能从此途径获得国家税收体系之外的财富收益。就在陈奉上奏弹劾何栋如等人的当月,他“进金银内库金银样砂一百一十斤,矿金一十二两五钱,矿银三千两,水晶二十余斤,掘获铜钱一千一百三十三文,公费余剩银一百二十五两,罪赎银一百五十两”。〔4〕但是,矿监税使与皇帝之所以能保持紧密关系,完全依托进奉,一旦陈奉未能按额征缴钱粮,明神宗对他的支持随即戛然而止。万历二十九年四月,江西税监李道向万历帝汇报,说陈奉征收钱粮,实征三倍,而未解一倍。陈奉私匿,无疑是从皇帝腰包里中饱私囊,他很快就失去了皇帝对他的信任。万历帝下旨:“陈奉征多解少,水陆重征,垫塞商民,欺匿国课,好生可恶……陈奉着该抚按官差官伴送回京处分。”
明神宗派遣中使开矿获利,始于万历二十四年(1596),直到明神宗去世前以遗诏废除,为害国家税收和地方安定长达二十五年之久。这一敛财行动对国家的影响甚为恶劣,为后世史家所严厉批评,甚至被认为是导致明亡的重要原因。清修《明史》即认为:“神宗二十四年,军府千户仲春请开矿助大工,遂命户部锦衣官各一人同仲春开采。给事中程绍言嘉靖中采矿,费帑金三万余,得矿银二万八千五百,得不偿失,因罢其役。给事中杨应文继言之。皆不纳。由是卑秩冗僚,下至市井黠桀,奋起言利。而珰使四出,毒流海内,民不聊生,至三十三年乃罢。嗣是军兴征发,加派再三。府库未充,膏脂已竭,明室之亡,于是决矣。
对于明神宗派遣中使四出采矿的问题,学界从朝廷、地方和国家税收等多个角度,都已经有了大量的研究。其中,愈见晚近者,分析愈发趋于理性,对明神宗和中使的分析也更为全面、辩证。有学者从万历前期商业税收制度的缺陷入手,研究中期之后矿税大兴的原因,认为明代在税收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为中使开矿收税提供了必要性。虽然我们并不掌握内廷通过矿税获得收益的具体数额和开销的账目,因此对矿税收入的流向实际上并不全然了解,但从税制角度剖析矿监税使出现的原因,却为我们提供了扎实的制度基础与合理性依据。
社会学家则是从士大夫对基层行政的处理自主性和决策能力的角度入手,分析税使作为皇帝在国家制度之外对地方的硬性加派问题。徐进、赵鼎新虽然不认可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晚明民变从“资本主义萌芽”角度所做的解释,却意识到了矿监税使牵涉晚明的国家性质问题,认为在税收问题上,明朝政权在一定程度上有了一个从科层制国家到寡头国家的转变。虽然该研究未能指出明代地方官员地方自主性的来源与在权力运作中合法性依据的具体内容,但已经注意到了万历帝在各地开矿给国家制度和国家性质带来的变化。对此,他们称之为“新经济政策”,所指即是万历皇帝并没有明晰内使监督开矿和当地政府的税收这两套税务系统各自的权限,税使的做法势必造成严重的重征叠税。
在市民阶层以民变暴力反抗经济压迫这一我们熟悉的理论模式之外,经济史家和社会学家各自从不同角度努力寻求新的解释思路。虽然国家- 社会关系理论仍然有强大的吸引力,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受国家与民众对立视角影响的徐进、赵鼎新一文,虽然借助国家合法性和例行化等概念,以寡头政治国家的特点来描述晚明政府对民变的应对,但得出的结论仍然是基于现代化理论寡头政体引发革命的必然性之上的。在此必然性之下,作者重新审视了科层制在地方活动的力度。但研究关注的重点仍然是民变,对科层制与地方事务关系的处理也停留在简单地描述事件发展过程的层次,对科层制的构成、运作的理论依据以及现实条件等要素均缺乏深入分析。从经济制度角度开展的研究虽然提示了制度工具的重要性,但因为对制度史维度的研究还存在欠缺,加上运用的史料尚不足以反映牵涉此事所包含的复杂因素的全貌,同样难以与矿税问题投射出的国家危机相匹配。
很显然,研究矿监税使问题的各种思路都有贡献,各种社会科学方法的交叉运用也令我们耳目一新,但其中也存在未能尽善尽美之处。回到历史事件发生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实研究者对参与矿税之争的各方势力并未能全盘掌握,对论争重点的把握也有疏离,以至于在研究方法和史料运用上均存在疏忽之处。回到常用的“国家- 社会”这一理论框架,研究者过于关注斗争的两极,即获利的皇帝及其代理人矿监税使,以及传统中国王朝后期屡屡发生且被冠以“神圣光环”的暴力民变,却忽视了在这斗争的两极中间形象比较模糊的群体,包括朝廷上反对皇帝和税使,却不一定代表地方百姓利益的高官沈一贯,以及地方上勇于抗争税使,却成为朝廷政争牺牲品的中下级官员如冯应京、何栋如等人。他们关心矿税问题,敢于据理力争,但在身陷囹圄之前,切身利益与矿税并没有直接关联,他们此前仅仅是皇帝的臣子、服务于国家的朝臣。他们对矿监税使的观察和警惕,来自他们所理解的国家运行机制出现危机。他们敏锐地感觉到,税使的出现表明国家运行机制出了问题,必须据理力争,找到引发问题的源头,并与之相抗衡。但他们生活在明代中国,是国家官僚队伍中的一员,受到所能发现问题的层次以及抗争的力度所限,他们能做到哪一步?又是如何做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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