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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普通老百姓的我们,又必须具备哪些法律常识呢?我们如何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我们如何做才能不犯法?我们遇到的那些不平事又如何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从出生到死亡,从家庭到社会,《法律常识全知道全3册》深入剖析人人都在关注的166个真实经典案例。用法律讲生活,解开让你心塞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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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①《一本书读懂法律常识》:本书采撷生活中的真实法律事例,用生动的笔触和精彩的语言,描述人们生活和工作中常遇到的法律关系,并给予深入的解析,让人们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哪儿?去哪儿了?怎么办?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大众,是老百姓掌握法律知识的宝典,大众维权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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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一本书读懂婚姻法律常识》作者在多年的法律工作中发现,当事人如果明晓法律法规,双发发生冲突或者在帮助亲朋好友的时候就多些理性,能很大程度避免对抗。鉴于法律这门学科的特殊性,本书采用了"图解"的方法,目的是让高大上的法律规定能"好读、好懂、好用",也便于读者在碎片化的时间内迅速熟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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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①张红军,律师,多年来做民事、经济、刑事辩护以及企业的法律咨询工作。执业以来,解答和代理过众多典型案例。工作之余经常写法律随笔和杂谈,从职业律师的角度阐述了人们生活中常见的法律事件,读来令人拍案惊奇。
②张志强,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高级律师,擅长民事、经济、刑事辩护。先后为房地产公司、私募企业、煤炭企业等多家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至今办理了数百起地产交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企业并购重组、民事及诉讼案件,实践经验丰富,指导能力强。在工作之余,非常关注民众法律渴求与法律实际应用之间的问题,致力于普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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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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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含苞待放的生命之花:胎儿的权利
胎儿是不是人
胎儿什么时候能够成为人
胎儿权利知多少
第二章 年龄的红线:法律关于不同年龄人群的规定
民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规定
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责任年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的规定
第三章 小儿难养:监护和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个什么玩意
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既要管生,又要管养
第四章 老之将至:让法律成为幸福夕阳的守护神
法律对老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宽宥
老无所养怎么办
第五章 无需回报的付出:如何防范赠与纠纷
赠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哪种赠与合同适合你
赠与能撤销吗
爱情有风险,赠与需谨慎
第六章 创业不易,法定代表人难当:法定代表人是个什么人?
法定代表人是什么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第七章 中国式合伙:联手之前掰扯清,和而不火是关键
个人合伙
法人合伙中的合伙人要一辈子背债吗
合伙企业常常出现在哪些领域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哪种方式好
第八章 商业秘密:谁动了你的奶酪?
哪些秘密属于商业秘密
保密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手段多种多样
第九章 当人遇上动物:人打狗和狗咬人的法律解读
伤不起的动物
动物伤人谁担责
第十章 职场性骚扰:明骚暗贱不得不防
法律向职场性骚扰说不
要敢于向职场黑手说不
企业要建立相应的防范制度
第十一章 读懂新消法:让消费更有尊严
消费者享有7日反悔权
守卫自己的隐私权
经营者须自证清白
精神损害赔偿来了
广告不能随便代言
法律为霸王条款划出高压线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你经常忽视的一种法律关系
从委托他人购买彩票引发的纠纷说起
表见代理
转委托
第十三章 连带责任:拴在一根绳上的蚂蚱,谁也跑不了
连带责任的含义
连带责任就在你身边
第十四章 公证:一纸文书解决你身边的大小事
哪些事项可以公证
哪些事项无法公证
公证收费标准
第十五章 受了伤尽快鉴定:伤情鉴定与伤残等级鉴定
刑事伤情鉴定
民事伤残等级鉴定
第十六章 精神损害赔偿:生命中不能承受的痛
你的精神受到损害了吗
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第十七章 时效和期限:维权时注意过期不候
民事诉讼有时限,维权切莫超时效
行政法中的时效
刑法中的时效
劳动仲裁的时效
第十八章 诉讼成本大起底:打官司牵涉的基本费用
诉讼费用
律师费
附录:本书引用的法律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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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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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事情谁做主?
不少家长都感觉到自己与未成年的孩子之间缺少共同语言,家长说的话孩子常常不理不睬,对孩子的行为也很难理解,有的甚至达到了整日无话可说,形同陌路的地步。两代人之间在文化、观念、心理等方面差异造成了代沟的出现,也导致孩子往往认为父母总是在干预自己的事情。比如有的孩子看到同学都拿着名牌手机,于是偷偷用自己的压岁钱买了一部价值不菲的新手机,结果被父母发现后训斥,而且要求把手机退回商家。在类似的问题上人们不禁会问,父母可以决定孩子的行为吗?如果可以,他们的决定权有大呢?
如果从法律上回答这个问题,那么答案是一般情况下父母可以决定不满10岁的孩子的行为,10岁以上的孩子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无效。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47条就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对于什么是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法院会结合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一般而言,数额几元、几十元的买卖,价值不大物品的借用,以及单纯对孩子有利并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比如取得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等,都属于这样的活动。而像进行大额买卖、签订合同,进行法律诉讼,如出庭作证等则超出了孩子的能力范围,需要由家长决定。
显然,对于孩子未经家长同意购买手机、电脑等价值较大的物品时,如果家长反对,是可以要求出售物品的商家予以退货的。但是对于孩子购买学习用品、必要的衣物,可以自己拿主意。所以,对于那些自己忙着上班,家里小屁孩傻乎乎在网上买了各种昂贵商品的家长而言,碰到这种事儿切勿着急抹泪,自认倒霉,因为只要没经家长同意,这种合同会直接被法院认定无效。但是,对于孩子接受奖励、赠与、报酬这类纯获利益的行为,监护人不得以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那么如果是孩子私自向他人借款呢?有这样一个案例:在校中学生小福向学校附近的饭店老板周某借现金1500元 之后,小福将所借款全部用于上网和请同学吃饭。还款期届满后,周某多次向小福索要未果,无奈之下,周某转向小福的父亲索要。小福的父亲以儿子借钱时未经父母同意为由而拒付。周某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小福偿还借款,承担诉讼费用。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明知被告为未成年人,仍然借钱给他,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小福在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他人借钱,属无效民事行为。最后法院判决小福所借1500元由原告周某自行负担300元;其余欠款小福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偿还。 在这个案例中,1500元对于一个还是中学生的孩子而言显然超出了他合理的使用范围。
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上网、谈恋爱等情况是否有权干涉呢?我国《未成年保护法》第11条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甚至将早恋列为家庭保护的内容,允许父母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一度引发了社会的热议。所以,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但是,这样的教育应当有一定限度,避免采用过激行为干涉孩子正常的生活,从而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心理影响,比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条就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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