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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责任主体为基本线索建立理论分析框架,包括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网络信息获取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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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以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即责任主体为基本线索建立理论分析框架,对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网络信息获取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了分类及典型案例梳理。并结合《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完善提出建议。本书旨在建立一种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理论分析框架,新的问题出现后能够纳入该分析框架进行分析解决;通过案例整理和分析,总结司法实践规律,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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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于雯雯,女,辽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本科、民商法硕士、民商法博士(知识产权研究方向),现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与信息法律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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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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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控制作品网络传播的权利
第一节 国际层面的伞式解决方案
第二节 信息网络传播权
第三节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制度沿革
第四节 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一节 网络信息提供者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第二节 网络信息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节 向公众提供行为
第四节 网络环境下的作品及其实质相似性认定
第五节 网络信息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限制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一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含义及法律地位
第二节 美、欧、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三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性质
第四节 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构成
第五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限制避风港制度
第四章 网络信息获取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一节 网络信息获取者的含义和法律地位
第二节 在线浏览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三节 下载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第五章 技术发展与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第一节 P2P技术
第二节 快照技术
第三节 流媒体技术
第四节 深层链接技术
第五节 技术中立原则的思考
第六章 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制度价值层面的完善
第二节 制度构成层面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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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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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计算机网络技术及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对人类社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数字网络媒介空间不仅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而且改变了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方式。在数字网络环境下,信息可以被无限次、低成本而近乎完美地复制,并且被快速、高效地传递到世界的各个角落。在下载与上传的过程中,社会公众不仅是信息的接收者,也成为了信息的提供者和传播者。传播者的泛化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的控制能力,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打破了著作权人、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既有利益格局,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挑战:如何有效保护权利人在数字网络媒介下的著作权专有权利?[1]
应该看到,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网络著作权的取得制度、行使制度以及权利救济制度。网络著作权的取得制度主要涉及网络著作权专有权利的内容和其控制的使用行为,以及对于网络著作权的限制;网络著作权的行使制度主要涉及权利的商业化和资本化,包括转让、许可、融资等;网络著作权的权利救济制度主要是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制度。其中,取得制度是基础,行使制度是价值实现机制,权利救济制度是保障。本书主要立足于实践需求,对网络著作权保护工程中的权利救济制度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展开系统研究,根据研究需要也会涉及网络著作权取得制度与行使制度的部分内容。
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在各地方法院中,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9日的统计数据,自1999年受理第一起网络著作权纠纷以来,该院已受理此类案件966件,在这近12年的时间里,网络著作权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年案件受理量是1999年的22倍,2010年受理此类案件数量仍在继续攀升;[2]上海市版权局发布的2010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件中,涉及网络著作权的纠纷就占有四席;2010年天津市法院共受理347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其中网络著作权纠纷占80%以上;[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2005年至2010年该院共受理著作权案件449件,其中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96件,2010年1月至11月,该院受理的45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约占著作权案件总量25%,占比比2005年增长近10倍。[4]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截至2018年10月31日,共收到立案申请549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邻接权权属纠纷2980件,占总数的54%。[5]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持续多发反映出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的严重以及著作权人维权意识的增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有效解决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发达国家就出现了针对网络与数字技术修订著作权法的高潮。例如,美国1998年的《千禧年数字版权法》(以下简称美国DMCA)、欧盟2000年的《关于共同体内部市场的信息社会服务,尤其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方面的第200031EC号指令》(以下简称欧盟《电子商务指令》)和2001年的《关于协调信息社会中版权和相关权若干方面的第200129EC号指令》(以下简称欧盟《著作权指令》),以及英国、德国等欧盟成员国根据指令进行的国内法调整等。这些立法使发达国家和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网络著作权法律制度。但是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新型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不断出现,网络著作权侵权法律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目前仍是国际学术界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
国内,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发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后分别在2003年和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内容;2006年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旨在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三十六条专门规定了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网络侵权责任;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失效;2017年《民法总则》生效实施。在地方层面,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等还制定了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和指导本辖区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工作,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和《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等。立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为解决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立法又总是相对滞后的,理论研究应当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前瞻性,为解决实践中不断出现的纷繁复杂的新型侵权行为提供分析工具,为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
本书将网络著作权侵权问题置于民法侵权法的视野之下,参考文献主要包括:一是在民法侵权法的基础理论方面,本书主要参考了《侵权行为》(王泽鉴著)、《侵权责任法原理》(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张新宝著)等著作。二是在有关网络著作权基础理论方面,本书主要参考了《版权法》(郑成思著)、《著作权法》(吴汉东著)、《网络版权法》(王迁著)、《信息网络传播权论》(詹启智著)、《版权法导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著)、《多媒体与著作权》(【日】中山信弘著)、《著作权之道》(【美】保罗戈斯汀著)等专著。三是在实证法研究方面,本书主要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释义》(张建华主编)、《案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人事司组织编写)等著作。在理解我国当前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的内容及法律适用方面,《网络著作权保护法律理念与裁判方法》(孔祥俊著)提供了很大帮助;在准确把握我国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变迁方面,蒋志培、陈锦川、张先明等的文章提供了重要参考。四是在司法判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案例指导》《网络著作权经典判例(1999201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编)等提供了翔实的案例资料。五是在比较法的研究方面,《中欧网络版权保护比较研究》(王迁、【荷】Lucie Guibault著)提供了欧盟立法和研究的概况;《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研究》(王迁、王凌红著)提供了美国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理论的概况;《版权法与因特网》(【匈】米哈依菲彻尔著)等从国际条约的层面系统研究了从1971年《伯尔尼公约》最后一次修订到互联网条约的订立期间有关数字议程的相关问题,对于理解互联网条约的含义以及订立过程中各国所持的观点很有助益。此外,《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从印刷机到互联网》(张今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吴汉东著)、《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陈明涛著)、《中国版权新问题》(宋海燕著)及《版权侵权认定》(孟祥娟著)等著作对于本书中涉及的私人复制、合理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作品实质相似性认定等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在前辈们的研究基础上,以责任主体为基本线索对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制度展开系统研究,主要包括网络信息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及网络信息获取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以期在两个层面上能够有所发展:其一,从责任主体的角度,运用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解释和分析技术创新发展所引发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和问题,尝试发展和完善既有理论和分析工具;其二,尝试提出若干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建议和措施。
[1]正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知识产权工作小组于1994年发表白皮书建议新的立法时所言,除非法律已经完备了保护知识产权的详尽规定以防止非法使用行为,否则作品的创作者、出版商与经销商都必须谨防电子市场。数字科技的进步、电子网络与其他通信科技的迅速发展正戏剧性地提高作品遭到复制的便利性、复制的速度与质量、盗版人操控或更改作品的能力、社会大众获取复制品的速度。高速、高容量的信息系统可以让一个人按几个键之后,将完美的数字复制品递送给其他几十个人或是上传一份复制品到BBS之类的地方,使其他数千人得以下载或打印出无数备份。单是未经授权的上传行为就足以危及作品的市场。因此,当那些作品搭国家信息基本建设(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NII)的便车而广为传播时,如果法律保护未能延伸并实际应用于教育、信息、娱乐产业等领域,NII的潜力将无从充分实现。(参见【美】约翰网茨、杰克罗切斯特著:《数字时代盗版无罪?》,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85页。)
[2]周波:网络版权典型判例推动司法进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网络版权案件综述,中国知识产权报资讯网,http:www.cipnews.com.cnshowArticle.asp?Articleid=15725,访问日期:2011年6月17日。
[3]王斗斗:2010年天津法院347件著作权纠纷,网络占80%,http:www.ce.cnculturewhcykgundong20110419t20110419_22371768.shtml,访问日期:2011年6月17日。
[4]银雪:网络著作侵权5年增10倍,侵权领域向高校延伸,http:news.china.com.cnrollnews2011-0418content_7381577.htm,访问日期:2011年6月17日。
[5]北京互联网法院:已审结案件平均审理8.6天,载于新京报网,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81101516784.html,访问日期: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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