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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物质文化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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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1、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在康复服务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国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3、在教育权益方面,残疾人保障法突破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既明确、具体,又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1、在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在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时,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在康复服务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国家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优先开展残疾儿童的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3、在教育权益方面,残疾人保障法突破了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并给予寄宿生活费等费用补助,对接受义务教育以外其他教育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资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数量、分布状况和残疾类别等,合理设置残疾人教育机构。既明确、具体,又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4、在劳动就业方面,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并且把残疾人就业条例也点出来了;国家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或者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5、在文化生活方面,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
6、在社会保障方面,残疾人保障法把章名由"社会福利"改为"社会保障",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三无人员供养、盲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电信服务优惠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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