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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精研160余个案例、100余篇学术文献
透析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底线
归纳监管执法的逻辑以及经验性结论
防范合规风险,提出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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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私募基金视野中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案例、分析与防范》从近3年以来的250余个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司法判例中,精心撷取了160余个案例,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短线交易、违规减持、违规信息披露等8种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产管理人展业中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全面而翔实地分析,既有学术观点支撑,又有大量的实务案例为证,为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产管理业者划出了8条鲜明的资本市场行为底线;运用归纳的方法,得出了若干经验性结论以指导实务的开展;*后,本书也从合规管理、风险控制角度,提出了若干防范与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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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思远,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和商事诉讼、仲裁,擅长办理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欺诈上市、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增减持等行政处罚案件和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执业期间,曾办理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风神轮胎信息披露违法、恒康医疗操纵市场、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等60余件证券类案件,并为中信证券、苏宁云商、毕马威、景林资产提供证券合规服务。此外,刘思远律师还擅长处理公司类纠纷,包括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市公司和PE业绩对赌纠纷等,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刘思远律师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并被Legalband评选为2017年度"中国律界俊杰30强"。
研究成果:
《论证券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为例》,载易延友主编《中国案例法评论》(第一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刘思远,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现为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合规、证券诉讼和商事诉讼、仲裁,擅长办理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欺诈上市、操纵证券市场、违规增减持等行政处罚案件和证券欺诈民事赔偿案件;执业期间,曾办理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风神轮胎信息披露违法、恒康医疗操纵市场、方正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等60余件证券类案件,并为中信证券、苏宁云商、毕马威、景林资产提供证券合规服务。此外,刘思远律师还擅长处理公司类纠纷,包括公司控制权争夺、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上市公司和PE业绩对赌纠纷等,是多家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刘思远律师是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并被Legalband评选为2017年度"中国律界俊杰30强"。
研究成果:
《论证券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以对财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为例》,载易延友主编《中国案例法评论》(第一卷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系统风险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方法》,载郭锋主编《金融服务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秦子甲,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先后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学位,硕士阶段师从中国商法学泰斗、清华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王保树教授;同时在北京大学取得经济学双学士学位;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资格、基金业、证券业、期货业从业人员等资格;曾供职于中信证券合规部、君泽君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部、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景林资产的合规风控负责人,具有证券类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公司融资、证券发行、并购重组、证券交易结算(含信用交易、证券借贷)等较全方位的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和宏观的视野。
研究成果:
《私募基金法律合规风险管理》,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载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法苑》(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清华大学课题组核心成员。
《我国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保证金的法理基础与创新使用》,载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2月。
《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下的治理控制机制完善》,载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总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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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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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理解监管逻辑,恪守私募合规义务(代前言)
第一章导论
1.1行为底线的含义
1.2决不能突破行为底线
1.3本书的特点和说明
第二章内幕交易
2.1概述
2.2内幕交易(罪)的主体
2.2.1两种主体类型
2.2.2知悉内幕信息的判断
2.2.3关于境外主体
2.2.4警示:研究员内幕交易
2.3内幕信息
2.3.1一般概念
2.3.2内幕信息敏感期与形成时点
2.3.3内幕信息的公开
2.4内幕交易行为
2.4.1违法(犯罪)行为类型
2.4.2异常交易行为
2.5行政责任
2.5.1归责
2.5.2抗辩
2.5.3违法所得的计算
2.5.4行政处罚
2.6刑事责任
第三章操纵市场
3.1概述
3.2价量(交易)型操纵
3.2.1连续交易操纵
3.2.2约定交易操纵
3.2.3洗售操纵
3.2.4特定时间操纵(非连续交易)
3.3信息型操纵
3.3.1蛊惑交易操纵
3.3.2抢帽子交易操纵
3.3.3信息披露操纵
3.4行为型操纵
3.4.1虚假申报操纵
3.4.2利用信息技术优势操纵
3.5其他操纵(另一种范畴)
3.5.1债券市场操纵
3.5.2期货市场操纵
3.5.3新三板市场操纵
3.5.4跨境操纵
3.5.5关于跨市场操纵的讨论
3.5.6提示: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异常交易
3.6法律责任
3.6.1归责
3.6.2违法所得的计算
3.6.3处罚
第四章其他行为底线
4.1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老鼠仓)
4.1.1概述
4.1.2几个具体问题
4.1.3处罚
4.2短线交易
4.3违规减持
4.3.12015年股灾中的违规减持
4.3.2私募基金的限售、减持规定
4.3.3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限售、减持规定
4.4违规信息披露
4.5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4.6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配资)
第五章守住行为底线
5.1对于内幕交易的防范
5.1.1信息隔离墙制度
5.1.2其他防范措施
5.2对于操纵市场的防范
5.3其他综合性防范
5.4违规责任的厘清
参考文献
附录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底线相关法律规定
一个面向未来的余论(代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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