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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商事交流日益频繁,出现了诸多的商事争议。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商人们一般倾向选择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与其他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灵活、速度快捷、费用经济、专业性强以及独立公正等优势,其逐步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种有效的方法。我国商人在对外商事交往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商事争议解决方法,尤其缺乏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视。无论是在前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仲裁协议的拟定,还是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运用,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后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由于我国商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了种种问题,仲裁协议拟订不当、仲裁程序运用不合理,使得在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处于不利与被动地位,无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对外商事交流的竞争力,有必要重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宣传与研究。一方面,需要重视法学教育中国际商事仲裁法课程的教学;另一方面,需要普及与推广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知识。这是本书写作的主要目的。
基于以上两个目的,本书在结构安排与内容选择上兼顾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与实际运用。在结构安排上,本书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推进为中心。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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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主要方法。本书从理论与实务两个方面,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与发展。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性质与制度结构,仲裁协议及其拟定,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与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与法院的关系,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及其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本书结构合理、内容丰富,不仅可以作为法学本科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教材,也可作为法学研究生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务者的参考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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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徐伟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法学博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西方经济学博士后;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2001年2002年)、美国匹兹堡大学访问学者(2010年2011年)、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访问学者(2015年2017年);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省仲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仲裁委员会、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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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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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1
1.1为什么选择国际商事仲裁 1
1.2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
1.2.1什么是商事 2
1.2.2什么是国际 3
1.2.2.1实质性连结因素标准 3
1.2.2.2争议性质标准 4
1.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6
1.3.1自愿性 6
1.3.2自治性 6
1.3.3民间性 7
1.3.4终局性 7
1.3.5灵活性 8
1.3.6专业性 8
1.3.7强制性 8
1.3.8保密性 9
1.4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9
1.4.1司法权理论 9
1.4.2契约理论 10
1.4.3混合理论 10
1.4.4自治理论 11
1.5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与局限 12
1.5.1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 12
1.5.2国际商事仲裁的局限 14
1.6国际商事仲裁的制度结构 15
1.6.1仲裁协议 15
1.6.2仲裁规则 15
1.6.3国内法 16
1.6.4国际商事仲裁实践 17
1.6.5国际商事仲裁条约 17
1.7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18
1.7.1机构仲裁 19
1.7.2临时仲裁 19
1.8主要仲裁机构 20
1.8.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21
1.8.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22
1.8.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22
1.8.4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争议解决中心 23
1.8.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23
1.8.6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23
1.8.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4
1.8.8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5
1.8.9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25
1.8.10武汉仲裁委员会国际仲裁院 25
1.9与国家有关的仲裁 26
1.9.1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的仲裁 26
1.9.2常设仲裁法院的仲裁 27
1.9.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国家豁免 27
1.10其他争议解决方法 28
1.10.1调解 28
1.10.2调停 29
1.10.3中立评估 29
1.10.4专家评判 29
1.10.5微型审判 30
1.10.6最后要约仲裁 30
1.11结论 30
2.仲裁协议 32
2.1仲裁协议概述 32
2.1.1什么是仲裁协议 32
2.1.2仲裁协议的类型 35
2.1.2.1仲裁条款 35
2.1.2.2仲裁协议书 35
2.1.2.3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 36
2.2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6
2.2.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37
2.2.2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法律效力 38
2.2.3对法院的法律效力 39
2.2.4对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40
2.3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41
2.3.1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含义 42
2.3.2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历史演进 42
2.3.3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理论依据 43
2.3.3.1仲裁条款独立性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基础 43
2.3.3.2仲裁条款独立性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44
2.3.3.3仲裁条款独立性是仲裁条款作用的必然 45
2.3.3.4仲裁条款独立性是仲裁价值实现的保证 45
2.3.4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立法与实践 46
2.3.4.1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46
2.3.4.2国内立法和仲裁规则中的规定 47
2.3.4.3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 48
2.3.5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的体现 49
2.3.5.1合同不成立 50
2.3.5.2合同终止 50
2.3.5.3合同无效 50
2.3.5.4合同变更 51
2.3.5.5合同转让 51
2.4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51
2.4.1书面要求 52
2.4.1.1书面要求的立法规定 52
2.4.1.2《纽约公约》的书面要求 54
2.4.1.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解释 56
2.4.1.4《示范法》第7条规定 57
2.4.1.5《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60
2.4.2确定的法律关系 61
2.4.3争议的可仲裁性 62
2.4.4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 63
2.5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 64
2.5.1仲裁协议效力扩张概述 64
2.5.2禁反言原则 65
2.5.3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法人人格否定理论 66
2.5.4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 68
2.6结论 68
3.仲裁协议的拟定 70
3.1仲裁协议的拟定概述 70
3.1.1重视仲裁条款的拟定 70
3.1.2谨慎拟定仲裁条款 71
3.1.3拟定仲裁条款的基本要求 72
3.2仲裁协议拟定的基本内容 74
3.2.1仲裁员的选定 74
3.2.2仲裁地的确定 75
3.2.3仲裁语言的使用 75
3.2.4合同的法律适用 76
3.3仲裁协议的拟定附加内容 76
3.3.1证据规则 76
3.3.2临时措施 77
3.3.3技术专家 78
3.3.4前置程序 78
3.3.5加速程序 79
3.3.6费用负担 80
3.3.7仲裁保密 80
3.3.8司法审查 80
3.3.9多方当事人 82
3.3.10关联合同 82
3.3.11国家豁免的放弃 83
3.4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 83
3.4.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 83
3.4.2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 86
3.4.3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 88
3.4.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建议的示范仲裁条款 92
3.4.5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条款 93
3.4.6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 94
3.4.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 95
3.4.8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示范仲裁条款 95
3.4.9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条款 96
3.4.10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示范仲裁条款 99
3.4.11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的示范仲裁条款 100
3.4.12国内其他一些著名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 102
3.5结论 102
4.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与规则 103
4.1 法律与规则的重要性 103
4.2非当地化理论 106
4.2.1非当地化理论的含义 106
4.2.2支持非当地化理论的观点 106
4.2.3反对非当地化理论的观点 108
4.2.4非当地化理论在现代运用 109
4.2.4.1体育仲裁 109
4.2.4.2在线仲裁 110
4.3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11
4.3.1当事人意思原则的产生 111
4.3.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113
4.3.2.1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113
4.3.2.2调整仲裁程序的规则 115
4.3.2.3调整仲裁协议的法律 118
4.3.2.4支配合同的法律 122
4.3.2.4.1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时间 123
4.3.2.4.2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方式 123
4.3.2.4.3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的范围 124
4.3.2.4.4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的限制 125
4.3.2.4.5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126
4.4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情况 132
4.4.1仲裁员在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地或法律的一般做法 132
4.4.2仲裁程序 133
4.4.3仲裁协议 134
4.4.4合同 136
4.4.4.1依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实体法 136
4.4.4.1.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 136
4.4.4.1.2适用仲裁员认为适当或可适用的冲突规则 136
4.4.4.1.3适用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冲突规则 137
4.4.4.2直接确定仲裁实体法 138
4.4.4.2.1直接适用国内实体法规则 138
4.4.4.2.2适用相关国际法的规定 139
4.4.4.2.3一般法律原则 139
4.4.4.2.4现代商人法 139
4.5仲裁员适用法律的义务 140
4.6结论 141
5.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143
5.1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概述 144
5.1.1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概念 144
5.1.2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必要性 144
5.1.3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法律依据 146
5.1.4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内容与范围 148
5.2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司法监督 149
5.2.1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 150
5.2.2可仲裁事项的认定 155
5.2.3我国相关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 156
5.3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司法监督 158
5.3.1指定仲裁员 159
5.3.2中间措施 162
5.3.3合并仲裁 167
5.3.4法院协助取证 169
5.4结论 170
6.国际商事仲裁庭 172
6.1国际商事仲裁员的选择 172
6.1.1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意思自治 172
6.1.2仲裁员人数 177
6.1.2.1偶数仲裁员 178
6.1.2.2独任仲裁员 178
6.1.2.3三人仲裁员 179
6.1.2.4其他 179
6.1.2.5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处理 179
6.1.3仲裁员选择的程序 180
6.1.3.1三人仲裁庭 181
6.1.3.1.1合作仲裁员的选择程序 181
6.1.3.1.2首席仲裁员的选择程序 185
6.1.3.2独任仲裁庭 188
6.1.3.3多方当事人仲裁员的选择程序 188
6.1.4仲裁员的资格与身份限制 190
6.1.4.1仲裁员的资格 190
6.1.4.2仲裁员的身份限制 191
6.1.4.2.1仲裁员的国籍 191
6.1.4.2.2国内法与当事人对于仲裁员身份的限制 193
6.2仲裁员的异议与更换 193
6.2.1仲裁员的异议 194
6.2.1.1仲裁员异议的程序 194
6.2.1.2仲裁员异议的理由 195
6.2.1.3仲裁员异议的放弃 195
6.2.1.4仲裁员异议的司法审查 196
6.2.1.5仲裁员异议失败的后果 198
6.2.2仲裁员的更换 198
6.3仲裁员的独立与公正 199
6.3.1国内仲裁立法中的仲裁员独立与公正义务 200
6.3.2首席仲裁员与合作仲裁员可能适用不同的标准 201
6.3.3仲裁规则的规定 202
6.3.4 道德准则与指南的要求 204
6.3.5当事人的合意 207
6.4仲裁员的权利与义务 209
6.4.1仲裁员的地位 209
6.4.2仲裁员的义务 210
6.4.3仲裁员的权利 212
6.5成本和花费 213
6.6结论 214
7.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 215
7.1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主要步骤 216
7.1.1仲裁开始阶段 216
7.1.1.1仲裁通知或仲裁请求书 216
7.1.1.2仲裁请求书的送达 218
7.1.1.3仲裁请求书的接受 219
7.1.1.4被申请人的回复与反请求 220
7.1.2仲裁庭的组庭及相关事项 221
7.1.2.1仲裁庭的组成 221
7.1.2.2仲裁员的异议 221
7.1.2.3首席仲裁员的程序性权wei 222
7.1.2.4仲裁过程中与仲裁庭的书面联系 222
7.1.3组庭后的仲裁准备工作 223
7.1.3.1程序命令 223
7.1.3.2管辖权的异议 223
7.1.3.3仲裁语言 223
7.1.3.4程序的预备会议 224
7.1.3.5案件管理 224
7.1.3.6仲裁时间限制 225
7.1.3.7国际商会(ICC)的审理范围书 226
7.1.4仲裁听审前的程序工作 227
7.1.4.1 预交费用 227
7.1.4.2书面呈递 227
7.1.4.3证据披露或证据开示 228
7.1.4.4书面证据 229
7.1.4.5证人书面声明 230
7.1.4.6新的仲裁请求及抗辩 230
7.1.4.7截止日期 230
7.1.5 听审 231
7.1.5.1口头听审的强制性要求 231
7.1.5.2听审安排与计划 231
7.1.5.3听审时间的安排 231
7.1.5.4事实证人可允许性 232
7.1.5.5专家证人 232
7.1.5.6证人证言 232
7.1.5.7听审记录 233
7.1.5.8证据规则与举证责任 233
7.1.5.8.1证据规则 233
7.1.5.8.2举证责任 235
7.1.6听审后期程序 235
7.1.6.1法律意见书 235
7.1.6.2听审程序的结束 235
7.1.6.3仲裁裁决的作出与通知 236
7.1.6.4仲裁费用 236
7.1.7加速仲裁 237
7.2国际商事仲裁送达 238
7.2.1送达的功能 238
7.2.1.1公正与效率 238
7.2.1.2通知与程序保障 239
7.2.1.3裁决的执行及仲裁权利 240
7.2.2送达的方式 241
7.3合并审理和加入仲裁 244
7.3.1合并审理和加入仲裁概述 244
7.3.2国际条约的规定 246
7.3.3国内立法的规定 246
7.3.4仲裁规则的规定 247
7.4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 249
7.4.1国际商事仲裁保密性概述 250
7.4.2仲裁规则的规定 250
7.5结论 251
8.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 253
8.1概述 253
8.1.1什么是仲裁裁决 253
8.1.2仲裁裁决的种类 255
8.1.2.1终局裁决 255
8.1.2.2部分裁决 256
8.1.2.3临时裁决 257
8.1.2.4和解裁决 257
8.1.2.5缺席裁决 258
8.1.2.6补充裁决 258
8.1.3一裁终局 259
8.1.3.1一裁终局产生的历史背景 259
8.1.3.2一裁终局的价值 260
8.2裁决书的形式与内容 262
8.2.1裁决书的形式 262
8.2.2时间限制、送达、登记 264
8.2.3裁决的理由 265
8.2.4多数裁决与首席仲裁员裁决 266
8.2.5并存意见与不同意见 267
8.2.6救济与费用 268
8.2.6.1金钱损害赔偿的裁决 268
8.2.6.2禁令和宣告性命令的裁决 268
8.2.6.3惩罚性赔偿 269
8.2.6.4利息 269
8.2.6.5费用 270
8.2.7裁决草案的审查 271
8.2.8裁决的既判力 271
8.3裁决书的更正、解释与补充 272
8.3.1履行职责原则 272
8.3.2裁决的更正 273
8.3.3裁决的解释 273
8.3.4裁决的补充 274
8.3.5裁决的退回 274
8.4结论 274
9.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275
9.1概述 275
9.2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理由 276
9.2.1仲裁协议不存在或无效 278
9.2.2拒绝陈述案情的机会 281
9.2.3未遵守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 283
9.2.4未遵守仲裁地法律规定的程序 284
9.2.5仲裁员缺乏独立与公正 284
9.2.6仲裁庭超越其仲裁权限 285
9.2.7争议的不可仲裁性 285
9.2.8公共政策 286
9.2.9欺诈 287
9.3撤销裁决申请的期限 287
9.4撤销的后果 288
9.5 不予执行 290
9.6中国内地商事仲裁裁决监督的双轨制 292
9.6.1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建立了报告制度 292
9.6.2区分国内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分别进行司法审查 294
9.7结论 294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295
10.1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证明 295
10.2《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执行的原则、程序与推定义务 297
10.2.1《纽约公约》的适用范围 297
10.2.2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原则 299
10.2.3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300
10.2.4仲裁裁决承认的推定义务 300
10.3异议权的放弃 301
10.4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 302
10.4.1概述 302
10.4.2仲裁协议无效 303
10.4.3无行为能力 306
10.4.4拒绝当事人陈述案情的机会 307
10.4.5超越权限 308
10.4.6违反当事人约定的仲裁程序或仲裁地的法律 310
10.4.7仲裁员缺乏独立性与公正性 310
10.4.8仲裁裁决无拘束力 311
10.4.9裁决被仲裁地国家撤销或停止执行 312
10.4.10裁决违反公共政策 315
10.4.11不可仲裁性 316
10.5 延缓执行裁决 317
10.6仲裁裁决承认的时效 317
10.7结论 318
附录一:《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 319
附录二:《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 323
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1995年) 336
附录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2010年) 343
附录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 359
附录六:《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年) 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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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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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国际商事交流日益频繁,出现了诸多的商事争议。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商人们一般倾向选择国际商事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与其他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法相比较,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灵活、速度快捷、费用经济、专业性强以及独立公正等优势,其逐步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种有效的方法。我国商人在对外商事交往过程中,往往会忽视商事争议解决方法,尤其缺乏对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视。无论是在前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仲裁协议的拟定,还是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的程序运用,以及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后的承认与执行的申请,由于我国商人对国际商事仲裁缺乏必要的认识,导致了种种问题,仲裁协议拟订不当、仲裁程序运用不合理,使得在商事争议的解决中处于不利与被动地位,无法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为了提高我国企业对外商事交流的竞争力,有必要重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宣传与研究。一方面,需要重视法学教育中国际商事仲裁法课程的教学;另一方面,需要普及与推广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知识。这是本书写作的主要目的。
基于以上两个目的,本书在结构安排与内容选择上兼顾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理与实际运用。在结构安排上,本书以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推进为中心。在阐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涵义、特征、性质、优势、分类、制度结构以及主要仲裁机构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拟定、适用的法律与规则、司法监督、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裁决的撤销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需要说明的是,与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的教材不同,本书将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法律与规则以及司法监督放在本书的前部撰写。之所以作出如此安排,是因为这两部分的内容在仲裁程序开始阶段就可能涉及到。在内容选择上,本书突出全面性与实用性,不仅仅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方方面面,而且突出了实务方面的内容。与大多数教材相比,一方面将仲裁规则、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仲裁实体问题适用的法律以及其他所适用的法律,结合在一起,以意思自治原则为分析线索,综合进行阐述。另一方面,增加了仲裁协议拟定的一章内容。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正确拟定仲裁协议,可以有效地促进商事争议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该章旨在指导我国企业正确拟定仲裁协议,促进争议合理的解决。
希望本书的出版,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教学以及实践具有裨益,促进我国商事仲裁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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