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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浙江律协组织编写,将纳入浙江律师协会的律师业务指导丛书,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指导性。本书以浙江省重大的破产案例作为写作素材,充分分析了破产案例的破产原因、申请和受理、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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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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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盘统筹勇于创新:大型民营企业的重生之路华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34天达成30亿元破产案件的和解,房地产企业得以重生浙江锦绣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以利益为导向,探索重生之路衢州华玲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杭州地区中型涉外资企业重整成功之路杭州富泰飞凤纸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产权客房破局国际酒店重生杭州萧山国际有限公司重整案
重整之路好事多磨杭州金利普电器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中小型僵尸民营企业的快速处置之策浙江诚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出租车企业重整之路中润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
小微企业的破茧成蝶之路湖州元隆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在公平原则指导下对生活困难债权人的特殊救济舟山市海泰水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灵活运用破产重整机制,保全民族品牌实现价值最大化庄吉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案
涉众型企业危机化解的新思路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预重整案
行到水穷看云起温州中铁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的纾困之路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一家中外合资造纸企业的重生之路浙江万众纸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继续营业的主营业务经由出售式重整实现再生直立汽配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保障债权公平受偿的撤销之争瑞安市长城漆包线厂企业破产清算案
破产不停产,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浙江润通印染服装公司破产清算案
全国知名空调企业的拯救之路温州月兔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动态均衡之中的破产法律关系杭州顺达塑胶有限公司清算转重整案
传统产业中小微企业的司法重组安吉博时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斩断担保链,僵尸企业的拯救之路浙江百速鞋业有限公司重整案
破产案件合并处置及以刑民协同理念,破解破产程序中刑民交叉难题的探索浙江银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浙江长河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民营关联企业的涅槃重生浙江华彩薄板有限公司、浙江华赢板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
华钢板业有限公司合并重整案
监管重整期间自主经营,公开招募引进重整投资浙江虹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富阳地区首家造纸企业破产和解转重整成功案例富阳市鑫源纸业有限公司和解转重整案件
资产处置最优化,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杭州富阳怡通电信器材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全炬钢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房地产企业司法破产的实务初探峰华控股集团桐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困境企业破茧重生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灵活机制创新,大型企业集团拆分重整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13合并重整案
浙江省首例法院审理的执转破案件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针对现状合理设置资产包,依托逐步展开的变价程序满足和平衡各利益主体的关切和诉求
绍兴县富浩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僵尸房产企业的重整融资浙江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债权人会议导向型的破产案件难题解决之道建德市新安江镍合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借助破产保护制度实现危机控制与企业再生宁波强蛟区域11家企业破产系列案
中国破产程序域外效力的尝试与突破以某光伏企业破产重整程序首次在美国法院获得承认为中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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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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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长印,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特聘教授,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兼任上海市破产法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暨高级研究员。
2016年可谓是我国破产审判工作波澜壮阔的一年。这一年,全国法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比2015年上升53.8%,其中重整案件1041件,比2015年上升85.2%。审结企业破产案件3602件,比2015年上升60.6%,其中重整案件525件,比2015年上升43.4%。个中原因,应当主要归功于最高人民法院在破产审判工作的市场化、法治化、制度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卓有成效的推动,包括破产案件的立案登记制、中级法院设立破产业务庭以及执行不能移送破产审查等方面的制度化建设。
然而,在此之前的2014年、2015年或者更早的数年间,全国破产案件的整体审理情况并不理想,及至2013年破产案件的审结数量创了1998件的新低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甚至没有专门报告2014年和2015年破产案件的受理数量和审结数量,只是和企业兼并、强制清算和股权转让等案件一起作了报告。
我在2001年的博士毕业论文脚注中曾经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一年一度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名副其实的称谓应当是"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以,所谓"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通过率再创新高"等说法,应当是对全国法院工作报告的肯定,这当然少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审判业务指导以及审判业务外的"准领导"关系(《人民法院组织法》甚至并没有规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关系,所谓业务指导关系是从监督关系中引申出来的)。
在这期间,浙江破产实务操作和破产审判工作却是"一枝独秀"。截至2017年3月23日在北大法宝收录的全部16,094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案例中,浙江省的破产案例有4212件(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提审和再审的案件),占比超过26%。浙江破产审判工作有这样的成绩,无论是从破产案件的市场化、法制化角度,还是从淘汰落后产能、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角度看,都离不开浙江一线破产管理人一如既往的创新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工作态度,其中更不乏在诸多疑难案件处理中表现出来的独特智慧。
我与浙江的破产管理人有不少交往,我本人以及所在的上海交大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从浙江律协破产法专业委员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以及浙江破产实务界同仁处受惠颇多。此次任一民律师让我为这本《破产疑难案件实务应对》写一篇序言,欣喜之余,使我有了更为全面研读浙江破产案件处理实况的机会。
或许是因篇幅所限,本书仅汇集了37件各具特色的破产案例。但整体上讲,这37件案例大致反映出了浙江破产案件的如下特征:(1)自愿破产占比较大。37个案件中,有20个案件是自愿破产,占全部案件的54.1%。(2)关联关系复杂,合并破产案件较多。在37个案件中有14个案件为合并重整,占比近38%。(3)不少案件的债权人人数众多,社会涉众面广。中润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以及杭州萧山国际有限公司重整案中的债权人人数都超过了2000家,有的案件(宁波强蛟镇11家企业破产系列案)中的职工债权涉及1300多人。(4)不乏负债规模较大的破产案件。比如,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中,债权额合计约110.3亿元;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13"合并重整案中,债权额合计16.55亿元。相应的,因为有些案件的债务人资产价值偏低,存在普通债权的受偿比例偏低问题。比如,浙江润通印染服装公司破产清算中的普通债权受偿比例原先不足1%,后来通过"带租拍卖"、"破产不停产"方式才使清偿比例提高到2.065%。此外,这些案件还普遍存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和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资产严重混同的现象(浙江中汉卓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 13"合并重整案中,公司需要向股东个人追收的资金高达6.8亿元、涉案人员拥有上百个银行账户)。
不得不承认,以上在统计学语境中看似平淡无奇的数字背后,不知道需要破产管理人挥洒多少心血、汗水和智慧才能使这些案件得到妥当的处理,就这些案件的处理所付出的工作量而言,脑海里不由得跳出一个不太恰当的流行语:细思极恐。
该文集是浙江破产管理人近年来破产实践探索的整理和记录,是他们在办案一线形成的工作笔记和办案心得,他们面对的诸多问题可能是立法文件和教科书不曾提及的,其中不乏稀有而鲜活的难题和素材。比如,不同主体主导下的预重整模式以及预重整效力的法院认可问题、不足额担保债权人(有案件多达24家)的双重身份处置问题、超额累进递减清偿方案的设计问题、骗取国家财政补贴款的处理问题、名牌企业留在本地经营的重整措施问题、通过租赁经营以维持破产债务人的营运价值问题、主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问题、刑民交叉中的独立处置问题、债权转股权和股权退出问题、重整转清算与和解转重整问题、确定债权异议的期限与确定战略投资者的违约金条款问题、寻求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问题、债务人账册资料的强行获取与普通债权的补偿式清偿问题、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关于购房款优先权的"神秘"的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3、24号《批复》的运用问题,以及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借贷合同附随违约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后让与担保"的认定问题、浙江首例"执转破"案件(该案件有29家执行申请人、94起应诉案件)的处理问题、关联担保的多米诺效应防止与区分式重整和部分营业的转让问题、以维持营业继续而进行的"带租式拍卖"问题、联合管理人的采用与债务人的自行管理问题、境外上市公司重整期间的中英文信息披露问题、申报债权的大幅度核减(有案件的申报债权总额23.38亿元,其中含民间借贷债权6.34亿元,最终核减为18.43亿元;单项担保债权由5.2亿元核减为1.9亿元)问题,还有国际酒店破产时预售的会员消费卡的处置以及产权式酒店公寓先售后租的处置问题等,不一而足。这些问题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破产案件的复杂性和前卫性,极大地挑战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素养、办案艺术和工作极限。
法治离不开实践者,尤其是脚踏实地、坚韧不拔的实践者。我钦佩浙江破产管理人以及作为他们坚强后盾的破产法官的务实精神和开拓作风,钦佩他们在筚路蓝缕的破产管理工作中对诸多破产疑难问题在立法资源"供给"不足时的创新智慧。有了他们可贵的实践、探索和创新,才有了和当年市场经济"温州模式"同样响亮的破产审判实践的"浙江经验"。
当然,或许正因为这是一本破产管理人的"办案心得","一刀切"地拿一根"合法性"标尺来对这些"因地制宜"的做法进行机械的衡量或许是不妥当的,因为法律的实施需要在一定范围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空间内使立法目的和法律规则落到实处。
近年来,律师行业汇集了越来越多的富有深厚学术涵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人才,他们在研读法学文献方面的勤奋程度甚至不亚于一些理论界同行,加之他们擅长将法律实务与学术理论实施"链接"而对一些疑难问题进行独立而又务实的思考与应对,他们有意无意间成了国家法制土壤的日积月累的施肥者。我乐见这样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相信这些经验能对我国破产法制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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