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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加拿大版权法

書城自編碼: 2969657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Canda
國際書號(ISBN): 9787513047500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08/170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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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加拿大版权法2016年修订*中文译本,其中,包括了作品的版权和精神权利;表演者的表演、录音、通信信号的版权和表演者的表演的精神权利;对版权和精神权利的侵害及其例外;救济;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等,为我国著作权法学者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易健雄,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早年曾在基层法院从事过五年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任教之初曾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挂职锻炼,从事过一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后又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至加拿大渥太华大学访问学习一年。现为西南政法大学专职教师。
目錄
目录
关于版权的法律简称
简称释义
定义
汇编作品
制作者的定义
发行的定义
远程通信
通过远程通信向公众传播
出租的构成要件
独占发行者
独占许可
第1章作品的版权和精神权利版权
作品版权得享版权的作品
享有版权的条件版权的期限
版权的期限
匿名作品和假名作品
匿名合作作品和假名合作作品
遗作的版权期限
合作作品情形
电影作品
版权属于女王陛下的情形版权的归属
版权的归属
版权首先属于作者时的期限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
期限
第2章表演者的表演、录音、通信信号的版权和表演者的表演的精神权利表演者的权利版权
表演者的表演的版权
合同安排
电影作品精神权利
精神权利
适用和期限录音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的版权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共同适用的条款
获得报酬权加拿大
视为发行加拿大
视为发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成员国
20条件加拿大
广播组织的权利
通信信号的版权互惠
互惠版权的期限
版权的期限表演者的表演版权的归属
版权的归属
权利的转让表演者的权利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表演者的表演
第3章对版权和精神权利的侵害及其例外对版权的侵害一般规定
一般侵权图书的平行进口
图书的进口对精神权利的侵害
一般侵权
完整权的性质例外合理使用研究、个人学习等
批评或者评论
新闻报道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
非商业性用户生成内容私人复制
私人复制为错时收听或者收看而固定信号、录制节目
为错时收听或者收看而复制备份复制品
备份复制品不得出于营利动机而实施的行为
营利动机教育机构
为教育而复制
表演
新闻和评论
广播的复制
非法接收
记录和标记
文学集合作品
课程的意义
例外作品的数字复制品
版权许可费数字复制协议
通过互联网获得的作品
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
收藏作品或者其他客体的管理或者保存
研究或者个人学习
复制存放于档案馆的作品安装于教育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的机器
教育机构等未侵权教育机构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
适用于教育机构的图书馆等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和档案馆
被许可的行为计算机程序
被许可的行为
计算机程序的互操作性加密研究
加密研究安全
安全偶尔包含
偶尔使用技术过程中的临时复制品
临时复制品暂时录制
暂时录制
暂时录制广播事业转播
释义网络服务
网络服务知觉障碍者
替代形式的复制
印刷品阅读障碍加拿大境外
非营利性组织的定义法定义务
不构成侵权其他规定
被许可的行为释义
无权获得合理报酬确认表演者和广播组织的版权前所实施行为的补偿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确认版权或者精神权利前所实施行为的补偿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某些受保护的权利和利益
第4章救济民事救济对版权和精神权利的侵害
版权
关于版权和所有者的推定
侵权责任
收回侵权复制品、印版的所有权
法定赔偿
所能获得的最高数额
被告不知道存在版权时仅适用禁令救济
全面禁令
建筑物不适用禁令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释义
禁止
法律执行和国家安全
计算机程序的互操作性
加密研究
个人信息
安全
知觉障碍者
广播事业
无线电装置
损害赔偿的减少
只有禁令救济
规章
禁止权利管理信息一般规定
独立权利的保护
联邦法院的共同管辖权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定位工具的规定
侵权警告通知
有关通知的义务
仅限禁令救济信息定位工具提供者刑事救济
犯罪
对戏剧、歌剧或者音乐作品的侵害诉讼时效期间
民事救济的诉讼时效期间进口和出口释义
定义由海关官员实施的禁止和扣留禁止
禁止进口或出口救济请求
救济请求有关被扣留物品的措施
海关官员提供信息
为寻求救济提供信息
信息利用的限制第条
查验
付费义务
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法院对被扣留复制品的权力
向法院提出申请
向版权人索赔基于通知的禁止
禁止某类版权作品的进口法院命令扣留
法院的权力
图书的进口
限制
其他客体的进口
例外
第5章行政管理版权局
版权局
局长和登记官的职权
登记官
版权登记簿、证书和经核准的复制件
登记官的其他职责
事务和官员的管理
作为证据的登记登记
版权登记簿
作品版权
作品以外的其他客体的版权
获得赔偿
转让登记或者许可登记
协议的签订费用
关于费用的规章
第6章其他规定替代性权利
替代性权利的存续笔误
笔误不影响法律效力规章
规章工业设计和拓扑图
释义
不构成对实用产品特点的侵害
本法对拓扑图的适用
第7章版权委员会和版权集体管理版权委员会
设立
主任的职责
薪酬和费用
利益冲突的禁止
职员
完成成员任期届满后的事项
临时决定
决定的更改
规章
所有的职权等
通告的发布、公布
调研
报告
规章
表演权和传播权的集体管理
向公众提供全部作品
收费标准建议稿的提交
版权委员会审议收费标准建议稿和异议
特定的和过渡性的版权许可费率
设定版权许可费的效力非剧院场所的公开表演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所规定权利的集体管理集体组织
集体组织
公共信息
收费标准或者协议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建议稿的提交
某些条款的适用
核准
通告的发布、公布
执行的禁止
权利的延续
存在协议的情形
协议个别情形中版权许可费的确定
申请确定版权许可费的数额等
协议
版权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协议的审查
局长的定义
版权许可费的审查和确定特定情形的版权许可费
收费标准建议稿的提交
收费标准建议稿的公布
核准
特定情形
设定版权许可费的效力
非成员所提请求下落不明的版权人
可由版权委员会发放许可的情形确认版权或者精神权利前所实施行为的补偿
委员会可确定补偿数额
第8章私人复制释义
定义为个人使用的复制
不侵害版权的情形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空白录音载体税
交税的义务
收费标准建议稿的提交税款的分配
通过征收机构分配
互惠免税
不予征税的情形规章
规章民事救济
追收的权利
第9章一般规定
除制定法规定外,不存在版权等
解释
遵守《伯尔公约》和《罗马公约》
本法的评审
附表Ⅰ
附表Ⅱ
附表Ⅲ相关条款尚未生效的修正案后记
內容試閱
长期以来,版权被视为加拿大政府最困难且最不讨好的政策问题之一。它吸引了包括创作者、消费者、经营者、教育工作者等在内的众多利益相关者的热切目光,也受到来自美国的重大政治压力。意见分歧如此之大,以至于立法改革似乎总是最后的措施,只有经历数月之迁延才能达成。
近些年来,由于加拿大政府进行创新改革,创设了以某些独特条款为特征的《版权法》,其版权法律吸引了全球的目光。不止如此,加拿大最高法院也发布了不少解释版权法律的裁决,这些裁决为使用者权利以及版权灵活性设立了新标准。确切地说,加拿大最高法院强调,版权的过度保护就像保护不足一样,也会带来各种弊端。
现行《加拿大版权法》反映了2012年修订该法时的主要变化。这次修订所涉事项涵盖了各个行业的改革,几乎关涉所有人:表演者和摄影者的新权利、加拿大广播组织的新例外、BitTorrent搜索服务的新责任,还有诸如录制电视节目、将歌曲从CD转换至iPod等普通消费者行为的合法化。事实上,甚至还存在一个YouTube用户生成内容的混合例外,该例外授予了加拿大人在特定条件下出于非商业目的创造混合作品(remixed work)的权利。
加拿大政府在很多领域促成了真诚的妥协,包括改革了加拿大的合理使用条款。合理使用条款使版权作品得以不经许可而被使用。加拿大政府既拒绝了不作改变的请求,也拒绝了设立灵活的合理使用条款的主张――该主张将为法院在研究、个人学习、新闻报道、批评和评论等现有的合理使用类型之外增设例外开启大门。加拿大政府代之以确认一些特定的新例外,这些新例外有助于创造者(戏仿和讽刺)、教育工作者(教育例外、教育互联网络例外)和消费者(错时、格式转换、备份)。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同样代表了一种妥协。加拿大政府保留了通知-反通知制度,该制度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向用户转交侵权声明。尽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来说,该制度成本不菲,但其已被证明在遏制侵权方面颇有成效。
在法定赔偿规则方面同样存在妥协。原法定赔偿规则有导致非商业侵权情形下赔偿数百万加元的风险。新规则将非商业侵权赔偿责任减至从100加元到5000加元的幅度,该数额并非无足轻重,但大幅低于20000加元的赔偿数额。在法律上每一次商业性侵权的法定赔偿上限是20000加元。
该法现在还包括了反规避条款。这些条款――被广泛地称为数字锁规则――基于数字锁可于任何时候使用的基本原则而于2012年设立,几乎凌驾于所有其他权利之上。数字锁规则甫一出台即成为公共讨论的首要关注点,受到了所有反对党以及众多的公共利益、教育团体的批评。
加拿大版权法律同时也具有司法裁决的功能。通常每隔几年才会有版权案件诉至加拿大最高法院,以此确保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审慎的分析和解释。2012年7月12日,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同一天裁决了5个版权案件,这一史无前例的记录撼动了加拿大版权法律的根基。事实上,这些裁决在加拿大政府通过其迁延多时的版权改革立法数周之后即作出,加拿大版权法律经历的剧变需要多年的梳理。
加拿大版权共同体旋即开始讨论这些判决所具有的更大的影响。一些问题迅速浮出水面。首先,这些案件毫不含糊地确认,诸如合理使用等版权例外应当被视为使用者的权利。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4年首次提出平衡创作者权利与使用者权利的观点。出版者和创作者团体曾强烈要求加拿大最高法院撤回其使用者权利的观点,宣称那不过是个比喻。然而,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这些案例再次强调了使用者权利的重要性。关于使用者权利的分析影响了几乎所有的版权案件,促使所有法院确保在创作者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维持一个合理的平衡。
其次,加拿大最高法院赞同对版权法律适用技术中立原则。例如,在驳回向包含在所下载视频游戏中的音乐收费的请求时,加拿大最高法院指出在商店里购买作品的耐用复制品与通过邮寄接收复制品或者使用互联网下载同一复制品之间,不存在实际的差别。相反,加拿大最高法院将互联网比作技术上的出租车并警告说,因下载复制品而收取额外费用违反了技术中立原则。该院宣称:技术中立原则要求,若无议会具有相反意图的证据,我们须以如下方式解释《加拿大版权法》:避免仅因作品交付给终端使用者的方式不同而施加额外的保护与收取额外的费用。
通过这样做,加拿大最高法院成功地将技术中立原则嵌入到远超这些特定案件的版权法律中。未来的立法者无疑将主张,为确保技术中立,现有的例外可适用于版权作品的新用途。
再次,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对合理使用加以宽泛与自由的解释,持续扩大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在贝尔案中,贝尔公司和苹果公司主张30秒的歌曲预听可被视为消费者研究而属于合理使用,加拿大最高法院同意该主张,断言:限制创造性目的的研究同样与研究的一般含义相悖,该含义可以包括许多不要求加入新元素或者得出结论的活动。它可以是零碎的、随意的、探索性的或者验证性的。事实上,它可以没有特别目的而只是出于个人兴趣。
同样地,在阿尔伯塔(教育)案中,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裁决个人学习(另一种合理使用的类型)可以包括教师授课且不能将个人学习理解为要求使用者在极端孤立的环境中评议版权作品,对个人学习作了扩张性解释。[2]这些判决为合理使用划出了非常宽泛的范围,使得合理使用可为众多的经营者和教育团体提供正当化理由:对版权材料的创造性使用因属于合理使用而不用寻求事前许可或者给予补偿。
伴随着全面的改革和众多加拿大最高法院解释版权法律的裁决,《加拿大版权法》成为大量学术和司法讨论的根源。鉴于世界各国都在设法保持各自的版权平衡,加拿大法律可以作为应对新兴的数字环境而设计创新性立法措施的重要示范和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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