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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选用的案件全部是从近年来安杰保险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中挑选出来的,书中引用的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答辩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件均系从安杰律师事务所积存的档案中整理而来。注重实战经验,披露诉讼与仲裁的第一手材料,保证了本书的原汁原味,保证了案件分析的客观价值。 案件类型覆盖广泛,包括了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上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建设工程保险等纠纷,使读者能够领略不同保险险种领域的争议。
關於作者:
詹昊
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员(应用经济学),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詹昊律师现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马来西亚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仲裁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律师团成员。詹昊律师二十多年专注于保险法领域,现为四十余家中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并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保险案件,连续七年被钱伯斯(Chambers Partner)评为中国保险法第一等律师,连续六年被英国法律评级机构WHOS WHO LEGAL评为全球最佳保险和再保险律师。詹昊律师精通保险争议解决、保险资金运用、保险机构合规管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等业务。
目錄 :
序言1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仲裁条款的冲突
C保险公司与Z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海上保险诉讼中的近因原则
A公司诉D保险公司船舶保险合同纠纷案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组成部分之间的冲突
L公司诉E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的文义解释与不利解释原则
G物业公司诉F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违章建筑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G保险公司诉Z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M银行与W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法院管辖权的确定
S公司诉H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牛某某诉J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合同中专业条款的解释
陈某某诉M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对双目失明的通常理解与合理期待原则
侯某某诉P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
陈某某诉R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金请求权能否转让
Z银行诉S保险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被保险人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损害
U公司诉A保险公司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Y保险公司诉K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缴纳保费对保险责任的影响
J公司诉Z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投保人进行如实告知是否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程度有关
邢某某诉X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后记
內容試閱 :
保险市场是一个极具发展前途的金融市场。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不断提升,整个社会对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由于保险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均大有裨益,因而已被视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以及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不能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我国必须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这对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均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已确立保险业的发展目标,即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要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而上述目标的有效实现,则离不开保险法的有力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法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部门法。由于保险经营技术主要是运用了大数法则和概率论理论,因此,在各国保险法中,存在一些特殊的原则、规则、制度和术语,不易为普通的保险消费者所理解。即使在我国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研究机构中,保险法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为匮乏。对保险法的不了解,也导致近年来一些与保险有关的争议,如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每每成为社会热点问题,引发媒体关注。因此,迫切需要培养保险和保险法方面的专业人才。
当前,保险诉讼已成为全国各级法院民商事诉讼中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别,但基于保险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理解不同,争议解决机构对相关制度的认识有别等诸多原因,导致保险争议难以调解,裁决尺度不统一,当事人对裁判结果存在误解等诸多问题,因此,加强保险法的研究,尤其是结合实际案例与中国保险市场的实践对保险法理论进行研究,就非常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摆在读者面前的《保险新型疑难判例解析》一书,就是在这方面的重要努力。该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选用的案件全部是从近年来安杰保险团队亲自经办的案件中挑选出来的,书中引用的诉讼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书、答辩状、上诉状、代理意见等法律文件均系从安杰律师事务所档案中整理而来。注重实战经验,披露诉讼与仲裁的第一手材料,保证了本书的原汁原味,保证了案件分析的客观价值。
第二,案件类型覆盖广泛,包括了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海上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建设工程保险等纠纷,使读者能够领略不同保险险种领域的争议。
第三,在分析案件的过程中,引用了《保险法》、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与一些地方法院的会谈纪要等文件,保证分析的时效性。同时,在某些案例分析中也详细指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变化、演进过程,以加深读者对中国保险法发展的认识。同时,在适用中国保险法律规定进行评析的大前提下,书中还有选择地引用了其他国家保险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书中所引用的案件,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案件,也有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的案例;争议既涉及实体法问题,还涉及管辖权、主体资格等程序性问题,基本上涵盖了保险争议的不同侧面。
第五,为了保证客观态度,引用的案件既有安杰保险团队代理的胜诉案件,也有败诉案件。为了便于读者体会保险争议的对抗过程,将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均摘要登出,不加隐瞒。同时,一些诉讼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诉讼程序,本书一一照录,便于读者分析不同审级的审判机关对同一焦点问题的不同观点。
该书的作者詹昊曾是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指导的博士生,已毕业多年。他目前担任安杰律师事务所主任,领导着一个数百人的大型律师所,也是钱伯斯(Chambers Partner榜上有名的保险法、反垄断专业律师,办理了许多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案件,同时一直注重研究,笔耕不辍。虽然我们每年见面不多,但我知道他一直非常努力,就像他当年在北大读书时一样。记得2003年我第一次见到詹昊时,他刚刚结束公派留学,从欧盟回国。他虽是曾在深圳执业多年的律师,却一直充满了对法学学术的喜爱。阴错阳差,这个本来可以去大学任教的学生,后来又在北京执业,并且创办了一个大型律师事务所。
詹昊当年的博士学位论文《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已显示出其对保险市场规制问题的深入思考,他从经济法的角度分析了保险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该论文后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在毕业后的近十年时间,他又写作了多本保险法、反垄断法专著,分别由北京大学出版社、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对于一位如此繁忙的一线律师能够出版如此之多的法律著述,我不知道他是如何平衡工作、学术研究与家庭生活的。基于他的勤奋和对法治建设的热忱,我愿意为他的新书作序,希望詹昊能够在办理保险案件之余,保持对学术研究的持久热情,并经常看到他的新作。
正如詹昊在其既往出版的多本保险法著作中所言:保险法博大精深,值得认真探索研究。中国的保险市场方兴未艾,需要加强保险法的制度建设和学术研究。尽管本书还有许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需要推敲的地方,特别是在理论提炼方面还可以进一步加强,但无论如何,在当前中国保险市场迅猛发展、保险争议日渐增多的情势下,本书的出版尤其具有现实意义。希望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同仁共同努力,共同推进中国的保险法治建设,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张守文
201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