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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不仅关注具体规则的诠释,而日希冀通过历史、文本、哲学、比较的方法,探求规则背后的法理精神。通过探索证据法的精神,努力建构一套有前途的证据法学学科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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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证据法的体系与精神--以英美法为特别参照》以英美证据规则为切入点,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基本线索,试图站在比较成熟的英美法系证据规则这个巨人的肩膀上,以求得对证据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基本概念、基本命题、理论体系的完整精确的答案。本书志在将证据法学作为一个有着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独特的学术品格的独立的法学学科来建设;首次以学科独立为目标,探讨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使之具备独立的学科地位和品味。
虽然我国还没有一部证据法法典,但证据法学的研究在我国却已是炙手可热。本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课程的教学参考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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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易延友,湖南省黔阳县今洪江市人。1992年至2002年在中国政法大学学习,获博士学位。2001年至2002年在英国华威大学学习,获硕士学位。现任教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并兼任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出版有专著《沉默的自由》、《陪审团审判与对抗式诉讼》两部、教材《刑事诉讼法》一部。在《中国社会科学》、《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中外法学》等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在《南方周末》、《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发表理论性随笔数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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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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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原理论
第一章 证据学是一门法学吗?以研究对象为中心的观察与反思
引言
一、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简史
二、研究对象的重要性
三、研究资料的确定与处理
四、研究对象显示的问题
五、方法论训练的缺乏与学术能力的有限
六、他山之石:英美的经验与成就
七、证据法学研究前瞻
结语
第二章 英美证据法的历史与哲学考察
引言
一、英美证据法的起源
二、当代英美证据法的主要内容
三、英美证据法的形成机理
四、英美证据法的诉讼功能
五、英美证据法的未来
结语
第三章 证据规则的法典化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制定及其对我国证据立法的启示
引言
一、证据规则法典化的历史渊源
二、可采性:《联邦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
三、形式化与理性化:《联邦证据规则》的精彩呈现
四、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的实际影响
五、我国证据立法之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六、证据规则法典化之路径选择
结语
中篇 可采性
第四章 证据可采性中的关联性要件以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为分析对象
引言
一、关联性的定义
二、关联性与可采性之关系
三、基于公正和效率排除关联证据
四、附条件关联性与附条件可采性
五、有限关联性与有限可采性
六、关联性和可采性判断的基本原则
七、关联性规则运用的困难
结语
第五章 特免权规则:美国的制度与实践兼论特免权规则的普遍性与差异性及中国语境下特免权规则的确立
引言
一、作证义务观念与特免权豁免制度
二、反对自我归罪的特免权
三、婚姻家庭特免权
四、职业特免权
五、政府特免权
六、特免权规则的普遍性与差异性两大法系特免权规则之比较
七、特免权规则与我国相应制度之比较
结语
第六章 证人作证的一般规则及对证人证言的诘问与弹劾
引言
一、证人资格
二、证人的作证能力及证言范围
三、证人可信度的加强
四、用于唤醒记忆的记录
五、诘问证人的形式
六、对证人可信度的弹劾
结语
第七章 英美专家证言制度及其面临的挑战
引言
一、专家领域与常识领域的界线
二、专家所持理论的可靠性要求
三、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
四、专家意见的形成基础
五、关于最终事实的意见
六、法庭任命的专家证人
七、对专家证言制度的批评与反思
结语
第八章 传闻法则:历史、规则、原理与发展趋势兼对我国传闻法则移植论之探讨
引言
一、传闻法则之历史溯源
二、传闻的排除及其基本原理
三、传闻的豁免与例外
四、传闻排除法则面临的批评及其发展趋势
五、对我国传闻法则移植的讨论
结语
第九章 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
引言
一、纯粹品格证据的排除法则
二、不纯粹品格证据的排除法则
三、原则上具有可采性的品格证据
四、品格的证明方法
五、品格证据排除法则的政策考量
六、品格证据排除法则的历史、宗教与哲学诠释
结语
下篇 证明论
第十章 英美法上证明责任的分配
引言
一、说服责任与提证责任
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三、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理论
四、推定与证明责任的关系
五、常见推定与具体的证明责任
结语
第十一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证明标准以盖然性为中心
引言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与内涵
二、证明标准的表述
三、证明标准与盖然性
四、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证明标准之比较
五、我国诉讼中证明标准问题之探讨
结语
第十二章 英美证据法上的司法认知兼与我国司法认知制度之比较
引言
一、司法认知的基本含义
二、司法认知的效力模式
三、允许司法认知的具体事项
四、司法认知与个人知识
五、司法认知中的程序性事项
六、我国有关司法认知的规定及其辨析
结语:走向统一的证据法典
附录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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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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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证据排除规则就是利害关系人不得作证的规则,这一规则是通过证人宣誓制度运转的:凡是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提供宣誓证言,因此,这一制度实际上将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建立在对上帝的信任的基础上。相反,当证据规则发展起来的时候,证人证言的可靠性是通过律师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来保证的。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启蒙思想的逐步传播使人们不再将陪审团裁判视为上帝的声音。在陪审团审判刚刚确立的时候,这种审判方式仅仅是蒙昧的、具有迷信色彩的古老的弹劾式诉讼的替代物。从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审判之所以能够取代古老的考验的审判方式,是因为它在很多方面与这些审判方式一样,均诉诸于非理性的价值。@因此,人们将陪审团的裁决视为上帝的声音是很自然的。这种做法一方面起到了替换古老的证明方式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裁判的正当性及可接受性。然而,到了近现代社会以后,人们日益不能满足于这种非理性权威的裁判,因此必须寻求新的加强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手段。换句话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维持陪审团审判的正常运转,就必须为这一制度寻求新的正当性根据。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规则应运而生。从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稀缺也可以得知其法官为何会对事实的认定给出详尽的理由。在大陆法系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不仅有义务明确法庭认定的事实,而且有义务为每一个结论提供证据支持以及由证据导向事实认定的推理环节。@大陆法系甚至认为,没有解释的判决是可怕的。我们只能认为,由于大陆法系不存在对证据资格进行预先审查的规则,所以只能以事后补救的方式,通过对判决进行充分的说理来获得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然而心理学研究表明,在证据与结论之间,似乎存在着宛如跳跃一般的中断。直觉的低语、冲动的意志乃至本能的情感,他们联合起来作出一项判决。因此,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做法实际上意味着一种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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