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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从资产证券化运作原理出发,分析资产证券化运作中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构建风险防范的法律模型,探讨典型资产进行证券化应用的运作机制以及所适用的现行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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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黄勇,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商法教研室,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教学与科研方向为商法学理论、公司法学、证券法学、信托法学、破产法学等;主要法律实务领域为企业并购与产权重整、公司投资与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设计、公司上市与债券发行、企业破产与解散等。主要社会兼职为中国证券法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兼职二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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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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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理论基础法理分析
第一节资产证券化发展背景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法理研究
第二章资产证券化风险分布与法律防范研究
第一节 资产证券化法律风险分布与独特性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之探讨
第三节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风险防范之探讨
第三章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第一节资产证券化市场法律监管探讨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立法理论研究
第四章资产证券化市场民事法律责任研究
第一节资产证券化市场民事违法行为之研讨
第二节资产证券化市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责任之研讨
第三节资产证券化市场典型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责任之研讨
第四节资产证券化市场损害赔偿救济之探讨
第五章资产证券化类型化运作法律机制研究
第一节交通路桥费收费权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探讨
第二节排污权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探讨
第三节知识产权信贷担保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探讨
第四节科技成果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探讨
第五节物流运输应收款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探讨
第六节专利权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探讨
第六章我国资产证券化法规体系之研究
第一节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规范体系之分析
第二节我国资产证券化相关部门规章之诠释
第七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交易主要规则之诠释
第一节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规则诠释
第二节信贷资产支持债券发行与交易规则诠释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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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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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的资产证券化专家Steven L.Schwarcz称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炼金术。
Claire A.Hill,Securitization:A Low-cost Sweetener for Lemons,74 Wash.U.L.Q. 1061,1084-10851996. 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机制,一些破铜烂铁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出全新的价值连城的黄金来。彭冰:《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资产证券化是什么?它是在美国的法律环境下创造出来的一种独特的以资产支撑发行证券的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一定的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收益现金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通过创立以其为担保的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的一种融资手段。
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资产支持证券是什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定义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一组不连续的应收款或其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流支持的证券。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的最终目的是发行证券筹集资金。资产证券化的最显著的特征是以所发行的证券能以未来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特定的基础资产为背景支撑。作为金融创新成果的资产证券化集中体现三个方面的创新风险转移创新、提高流动性创新和引致信用创新。
See lamina Obey,Financial Innovation in the Banking Industry:the Case of Asset Securitization,Gariland Publishing INC.New York @ Lodon,2000,p.31.有人说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金融创新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工具。20世纪60年代后期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的雏形方才出现,现在资产证券化已扩展到私人资产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其他各种个人消费贷款、学生贷款,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各种工商企业贷款,信用卡应收款、转账卡应收款,计算机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汽车租赁、飞机租赁,交易应收款(制造商和销售商),人寿、健康保险单,航空公司的机票收入、公园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公用事业费收入,石油、天然气储备、矿藏储备、林地、基础设施如电力、公路、铁路、电信等收入,贸易公司如能源产品、贵金属、有色金属等应收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版权和专利收费等
沈沛主编:《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众多领域。自90年代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在亚欧迅速发展,1995年年底亚洲开发银行和美国资本市场担保公司共同发起组建亚洲第一个亚洲证券化和基础设施担保公司,致力于在亚洲推广资产证券化并提供金融担保。90年代中期资产证券化逐步在中国起步,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册费和高速公路过桥费为支持进行资产证券化,公开发行2亿美元证券;北京第一高速公路项目发行了2.88亿元资产支持的证券;1990年海南省三亚以预售地产开发后的销售权益,进行资产证券化性质的融资运作,共融得2亿元地产开发资金;1997年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以北美航运收入为资产进行离岸交易资产证券化,发行了3亿美元的证券;同年12月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又宣布了5亿美金的第二期资产证券化交易;1997年亚洲担保公司与豪升(中国)控股公司合作开始进入中国市场,首先与重庆市政府签订了中国第一个以城市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ABS)计划合作协议,这对中国的融资方式创新具有着重大的意义。
参见成之德主编:《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全书》,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年版,序第2页。 进入21世纪后,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一股不可逆转的大潮。 2004年国务院在《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扩大直接融资的比例,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3月正式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0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现代金融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以防范金融风险。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
资产证券化是当今世界融资新技术,是金融创新的一种重要形式。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开展将有利于盘活银行不良资产和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在我国规模巨大的银行资产中,一些不良资产的存在已经隐含了银行信用风险,构成了我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潜在威胁。美国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处理不良资产而专门成立了重建信托公司RTC。
涂永红、刘柏荣:《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日本也正在尝试利用资产证券化,组建具有权威性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一收购或接管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有利于银行在资本市场变现抵押贷款资产和进行流动性管理,挽救坏账累累的银行资产。另外,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开展将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银行将住房按揭抵押债权通过资产证券化,向社会发行住房按揭抵押债权资产证券,通过资本市场开展住房按揭资产证券化融资业务,不仅能够使银行提前收回贷款,转移信贷风险,而且能克服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流动性低的局限性。目前,我国住房按揭市场在全国各城市蓬勃开展,住房按揭抵押债权资产证券化将会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热门业务。
资产证券化不仅具有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增加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促进国内金融业由分页经营向混业经营模式的转化,推动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接轨以及金融制度的现代化的重要作用,而且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开展将有利于促进企业融资和资产重组、优良资产风险防范和企业规模发展。在国内不少企业存在部分具有巨大潜在效益的存量资产或者已经能够预见在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蕴藏着巨大的潜在融资价值的经济资源,这些经济资源完全可以通过证券化的运作,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解决企业发展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不仅能够将企业中部分能产生相对稳定收益的资产收益权从困难企业整体资产中分离出来,通过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而且还可以保护这些分离出的优良资产不至于随严重负债企业偿债风险的影响,在严重负债企业与优良资产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带,从而使优良资产收到保护。另外,我国许多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其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有利于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
然而,资产证券化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证券化发起人、发行人,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人、服务人和投资者等。资产证券化也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风险,资产证券化需要有一个完备规范的法律制度环境,这就要求我国现有相关法律制度与资产证券化在国内的发展相配套,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需要科学合理的改进与完善,使资产证券化市场可被明确法律法规所调整,以满足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从资产证券化较为成熟和规范的美国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实践来看,我国正处在资产证券化蓬勃兴起时期,资产证券化成长过程必将伴随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因此,如何构建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和法律运作机制,如何防范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风险,如何建立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和如何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责任制度,这是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必须研究和探索的重大的系统工程。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一个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的研究具有法学理论研究的价值和重要的社会实践意义。研究资产证券化法律运作机制具有现实意义,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是保障资产证券化健康规范发展的核心基石。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在起步,许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还正处在探索的试点阶段,与之配套的中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也正在深入探索和不断完善之中,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本土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资产证券化法律运作机制具有创新意义,构建资产证券化法律规制对现行证券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的突破具有创新意义。资产证券化本身是一个新兴的融资创新,由于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运作机制,传统证券法律规制对调整资产证券化运作规制确有一定的局限性,适合资产证券化需要的新的法律法规制定尚处于研究阶段,资产证券化法律运作规制的研究对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补充与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应用创新研究的社会意义。不能否认资产证券化对中国新生的资本市场来说依然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新鲜事物,中国开展资产证券化必然需要与之配套的法律规制和一定的法律环境。
参见王开国:关于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思考,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6期。 本书作者在读博期间把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研究作为学习方向,2006年在博士毕业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补充的《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专著一书出版,之后至今一直继续关注和跟踪资产证券化领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的研究动态,先后发表了有关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的论文十几篇,并参加了一些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实际运作,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确实感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为此,编著此书对资产证券化法律机制进行进一步探讨并提出建设性对策,试图能起到抛砖引玉之作用,能给关注资产证券化的专家、学者、律师和法律实务界的有识之士提供一点可供参考的观点,同时期望能为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建设贡献一点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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