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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为何社会情绪日益政治化?依靠强有力的政治组织整合资源是否可长久持续?为什么法团主义被很多人喻为政治学领悟的凯恩斯主义?现有的法团主义提出,当代社会的核心问题,不是个体自由不足,而是组织化程度不足。法团主义试图增加国家的权力来重新建构新的政府、国家结构,甚至是社会结构。通过对于无序竞争中各个利益个体整合来达到新的平衡,试图通过减少现存的冲突来解决现在西方主流政体中所出现的经济利益聚合体把握国家决策过程的现状。对于当今中国层出不穷的社会结构问题,无疑提出了一种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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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通过“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化关系为视角,以社会秩序的冲突及结构整合为主线,本书介绍了法团主义构想的基本内容、功能及针对模式,并讨论了法团主义模式运用于中国的限制及问题。与同类介绍性书籍不同之处在于,作者并未按照常用的“代表人物”及其思想体系写作,而是将法团主义关注的主要问题进行展示与讨论,包括对法团主义的“对手”——多元主义的对比,尤其集中于社会利益分殊如何形成政治秩序方面。以帮助读者初步了解法团主义处理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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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张静,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政治社会学。著有《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利益组织化单位》《现代公共规则与乡村社会》《社会冲突的结构性来源》;并任《国家与社会》《身份认同:态度、观念、理据》《转型社会的公正观研究》《社会组织化:案例研究》等著作的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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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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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 法团主义政制的思想资源和历史 001
自序 法团主义处理的主要问题 001
导言 组织化利益、多元社会及国家 001
一、公民社会:美国的“独特性” 003
二、多元主义假定下的“公民社会” 008
三、社会利益传递结构 013
第一章 法团主义:基本立场 019
一、思想渊源 020
二、关注点 023
三、国家与社会主导的两极 027
四、相悖于经济自由主义 031
五、秩序还是冲突? 035
第二章 与多元主义共处:异争还是融合? 041
一、共享与分歧 044
二、自治与受控 048
三、方法论:个体主义与制度主义 054
四、对立体系吗? 058
第三章 比较概念解说 063
一、对“公民社会”的不同界定 064
二、利益团体的角色及其组成形式 072
三、四种“影响力”类型 079
第四章 法团主义视野中的国家 087
一、国家中心主义 088
二、国家的“双重”角色 093
三、国家的制度强制与矛盾 096
四、国家和利益团体:政治交换? 099
五、统一的国家结构? 104
第五章 协调组织化利益 109
一、利益团体应该有多少自由 110
二、垄断性社团建立:限制代表渠道 113
三、利益组织进入层级序列 115
四、国家授予合法性 118
五、利益团体的自我管制 120
六、中介协调和管制的法律基础 123
第六章 法团主义政制的生长背景 127
一、战后世界秩序和自由主义体制 128
二、公民权责与依赖结构的集中化 133
三、社会结构的差异 139
第七章 从成员制到倡导制:美国民间社会的转型 147
一、志愿服务团体与政府和政治 150
二、重构民间生活的若干因素 153
三、民间联系模式转变 156
第八章 法团主义与中国“国家-社会” 关系研究 165
一、极权主义分析模式的松动 166
二、两种替代模式 168
三、作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工具 177
第九章 个体与公共的组织化关联 185
一、现象和问题 186
二、结构分析的另一变量 190
三、原有的社会组织化结构 192
四、组织化结构变迁 197
五、结论 200
结语 法团主义的命运 203
参考文献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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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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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组织利益化、多元社会及国家
现代政治学产生以来,它关心的主题始终是理解人类的政治秩序,学者经过大量研究发现,这种秩序同权力、强制力、服从和控制等现象有关。在人类的早期阶段,政治秩序需要依靠强力、或者依靠文化得到维持,韦伯称它为“克里斯马权威”和“传统权威”。
然而现代政治秩序达成的方式已经有所变化,这个变化的方向是,它越来越依靠“结构”(制度所确定的关系)而非个人或文化来维持,也可以说,现代政治秩序的基础是一种新型的结构关系。“结构秩序”不同于“文化秩序”的地方,在于它是一个权利分化后的整合秩序,用一个也许是过于简单的比喻描述,结构秩序是多个行动单位(个体、组织等)互动的结果,他们的同意、交换和交易构成的合约,是公共秩序的来源。这里,合约——或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是制度和法律——是秩序的基础,因为它为人们的行动提供了规则。
从这一结构的观念出发,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学者曾经把政治秩序看成是两个“系统”——社会系统和政治系统——的互动,双方通过“输入”和“输出”交换资源,以取得各自所需。社会系统向政治系统输出社会需要和支持,政治系统向社会系统输出利益代表和决策。这个颇机械的看法虽然简单,但它否定了政治仅仅是输出而没有输入、仅仅是统治但和被统治者无关——这一文化秩序的假定,即,认为由多边的输入和输出,也就是多边力量的影响、参与和同意构成政治秩序,这样就把不同的社会力量“拉”入了政治秩序的舞台。这些社会力量以“利益集团”的方式存在并对政治施加影响,利益集团的行动遂成为政治秩序的重要方面。
“结构”秩序的观念认为,政治权威和社会相互联系,它们互相给予承认、支持、同意及合法性,由此构成了公共同意的社会规则,这就将政治秩序的合理性,从传统或文化的规定,转移到社会成员和行动者的授权及其同意方面。很明显,这是一种基于权利分化——社会权利与国家权利的分化;公共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分化——产生的理念。从“文化”秩序向“结构”秩序取向的转变,影响了当代政治社会学的提问方法,也影响了学者对冲突和秩序来源的看法。在结构秩序观念下的“国家与社会”问题,描述的是一个权利分化结构构成的政治秩序。
从这个角度看,在理论方面,法团主义是对社会和国家各自权利关系的一种结构表述,在政治实践方面,它是一项关于权利分布的制度安排。学术界一般认为,“法团主义”是一个来自欧洲经验的理念,这一项指陈是相对于“多元主义”主要反映美国社会经验而言的。“多元主义”和“法团主义”概括了两种不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样式,而法团主义正是针对多元主义而生的理念,它的目标是,在多元主义支配模型之外提供一个可选择方案,因为在它看来,多元主义结构在当代社会遇到了困难,它引发了难以解决的社会冲突和不协调,解决之道是建立法团主义结构。
多元主义假定,权力的分布是多元分散的、非单一集团控制的。社会中包含许多在利益和价值方面相互冲突的群体,它们由个体组成,个人通过参加群体集结相似利益,并影响政策。在竞争性的政治市场中,各种群体依据自己的资源即支持率取得影响力(Ham and Hill, 1993: p29)A。在多元主义看来,政治的基本场所是社会而非国家,社会由自愿者利益团体组成,这些利益集团自身并不图谋取代政府,但它的积极行动会对政府构成压力。利益团体数量众多,成员不断扩大,且相互竞争,它以代表的广泛性获得力量,以确保社会中的多种利益要求有组织地流入政治过程。利益团体是社会政治行动的基本单位,它是位于公民个体和决策者之间的利益传递机制,利益团体的行动主导着社会的基本政治秩序,而“公民社会”提供了利益团体竞争的舞台。所以,了解多元主义假定下的“公民社会”之基本性质,对于进入本书的相关讨论十分有用。
一、公民社会:美国的“独特性”
美国被认为是典型的多元主义体制地区,这不仅因为多元主义理论主要由美国学者推倡,还因为美国的独特历史实践。20世纪最有影响的学者D. 贝尔甚至声称,美国学者引以为豪的美国社会之“独特”品性(exceptionalism),不是美国的军事设施,也不是美国的经济发展和文化样式,更不是美国“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因为每个国家在这些方面都有或多或少的差异。真正能够标识美国独一无二特征的东西,是“公民社会”的长期实践:“它是指,这个社会建立在个体权利基础上,不是建立在无所不在的国家组织基础上”(D.Bell,1989)
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时代周刊》杂志曾在封面提出醒目的问题:政府死亡了吗?到90年代开始时,对于许多美国人来说,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对政府的信任一再降到创记录的最低点。20世纪80年代后期,接受民意测验的人中只有5%认为,他们把在政府里工作选为最中意的职业;联邦高级雇员中只有13%的人说,他们愿意考虑把公共部门作为未来可选的职业;有近四分之三的美国人说,他们相信华盛顿政府现在给他们的东西在比例上还不如10年以前多”。
D.贝尔反问:美国原本就没有什么政府,怎么能指望它的存在呢?比较法国革命的历史,我们得承认,至少由雅各宾党人推进的“社会”革命,开辟了一个新社会秩序。它在人身肉体方面建立了一个新人道宗教,但是在人性的开拓方面,这场革命却失败了。相反在美国发生的“政治”革命,成功地建立了一种独特的社会秩序,它给出这样一条道路:允许人们通过政治安排反映他们的利益,它提供了保护个人权利的制度基础,使得社会在自由的基础上得以延续并保持一致,从而达到社会稳定。
在历史上,这属于前所未有的变革,因为并不是所有社会都能享用通过制度化方式保持自由而安定的生活,它们经常受到不稳定的袭击。当不稳定袭击社会秩序时,一个常见的反应性办法就是加强权威,但这又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自由,从而埋下下一次不安定的种子。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这段时间里,欧洲的议会体制在意大利、葡萄牙、奥地利、德国和西班牙都陷入崩溃,它们或者走向法西斯主义,或者转化为权威体制;在20世纪的世界历史记录中,几乎所有的拉丁美洲都难以幸免军事或政治独裁的结果,但却有英国、美国和一些小国家(例如瑞士及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成功保持了自由及政治稳定。这一成就是怎样获得的呢?贝尔给出了他的解释。
不可否认,英国和美国有一些共同的有利于稳定的因素,例如,它们都长时间未受到外邦侵略的骚扰,它们都有强大的、有权威的法院系统等等,但这些并不足以构成关键性的理由。贝尔认为,保证这些社会政治秩序的根本原因,是一种特殊的结构关系使然,用黑格尔的概念可以称之为:一个彻底的公民社会结构。D在人类政治史中,或许美国是绝无仅有的一例(D. Bell,1989 : 11)。英国并没有发展出同样的秩序,在那里,皇位的象征性地位、地主阶级的强大、教会的集中化、有产者及其子女对于名流身份的渴望、被社会承认的分量、荣誉和名称的魅力等等,所有这些非常重要。它们显示了一个基本事实:英国社会是一个由世袭层级主宰的秩序。
美国则是另一种秩序,美国由不满的移民组成,它是一个对所有欲望开放的社会,人们自由地设计自己及其未来,不必受到阶层的妨碍。对于移民者来说,有吸引力的未来不是一个广大无边的、普遍性的理念,而是普通人获得改善生活的实际机会。因而在黑格尔的观察中,美国没有“国家”,没有统一的民族意志反映的政治秩序,只有个体的自我利益和它们追求自由的热情,而多数欧洲民族的情况则是:由国家治理着社会。在欧洲,存在着对国家治理的普遍性承认。虽然,那里经常出现农业争端反抗财阀,不断发生针对资本家的劳工冲突,但人们发现,这些争议从未将主要矛头指向国家。很多劳工团体——比如工会,如果没有行政机构和最高法院的支持,根本无法保持权力。而在美国,没有上述意义上的“国家”,有的只是——可以称之为——“治理机构”,控制社会运作规则的是宪法和法院,它们构成了公民社会的制度基础。
在政治方面,公民社会是一个利益竞争的“市场”,最高法院兼任管制,并保证政治市场的活动和运作秩序,宪法在那里所以成为社会各界的信守合约,得因于国家的缺位及国家力量的微弱。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需要以某种方式自己管制自己,这就需要一系列关于公民权利的法律约定,以防止竞争中发生互相伤害。
治理机构如何进行管制呢?贝尔说,美国人强烈地意识到自己是一个新民族的公民,他们将自由的共和体制(而非一个宗教的乌托邦)作为管制程序的第一原则。基于对共和的重视,美国社会发展出一个民间(非国家)的对共和价值的关怀,它的特征是强烈的平等主义倾向。这一原则已经明显不同于其欧洲先驱者的社会体制。另一个变化的因素是金钱的作用,钱在美国很容易被用来获得影响力,购买服务——包括政治服务及交换权利的看法深入人心。
在外国人(而非美国人自己)看来,美国今天这种新奇的治理结构是双层的:美国总统(个人而非他所属的政党)需经过大众的认可,而国会则反映集团利益。美国总统多是战争英雄,英雄被看作在政党之上,它必须在所有大众中间知名、流行、并受到广泛认可,是故,这个社会是非常个人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另一方面,由于金钱的作用,富人团体可以通过金钱实现他们的目标,而不必遭到体制的阻碍。
而美国“国家”的出现,不是计划中的、意识形态上共识的设计,它是一个处理危机的产物。这些危机包括:经济和社会交易范围的扩大,保护市场和特权,政治同盟的变化及战争动员的需要。这些证据虽然曾被用于支持“国家中心论”(它认为国家主导着社会秩序),但是,几个世纪以来,美国更为深厚的基础,是公民社会而非国家构成了政治行动的基本阵地,它的基本价值是限制国家强制、鼓励个体和组织利益(D. Bell, 1989: 14)。换句话说, 美国流行的价值理念是,国家的行动必须得到个体和利益组织的同意方可推行,相对于公民社会观念,国家中心始终是短暂和陪衬性的,国家在意识形态上从未获得高高在上、或超越于任何经济组织的地位。
这种“公民社会说”崇尚个体权利及其组织的地位,而不以层级作为秩序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它不承认国家的管治地位,而是从根本上相信,社会秩序来源于公民社会的自我管治,即它自己的治理机构(法院)的权威,这就构成了平等的利益团体“多元竞争”的条件。因此,“公民社会”成为政治社会学中多元论理念的中心价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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