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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5集 总第88集)

書城自編碼: 2055330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一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633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3-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37/312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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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指引法律执业操作 ★ 提升专业应用水准
內容簡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目錄
【刑事立法、司法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章 管辖
 第二章 回避
 第三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章 证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第三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
 第四节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
 第五节 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第六节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
 第八节 非法证据排除
 第九节 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
 第五章 强制措施
 第六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 期间、送达、审理期限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九章 公诉案件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
 第二节 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
 第三节 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
 第四节 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
 第五节 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
第十章 自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理解与适用
【附录】
內容試閱
第九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人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者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应当依法审判,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判。

第十三条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决定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应当向下级人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基层人民法院对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一重大、复杂案件;
二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三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需要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应当在报请院长决定后,至迟于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请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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