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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错案(江平教授 陈光中教授 张建伟教授 联袂推荐!)

書城自編碼: 2041882
分類: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案情/案例分析
作者: [法]勒内·佛洛里奥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4382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3-0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27/21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HK$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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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法国当代著名律师,讲述、分析法国历史上曾经铸成大错的著名案例。

证据、证人、鉴定材料、陪审团等等,都可能是铸成错案的原因!!!
条分缕析,生动精妙,带给你的是启发和警醒
江平教授 陈光中教授 张建伟教授 联袂推荐!

审讯是公开进行的,听众满堂,连走道上都站满了人,听众里还有乔治桑、巴尔扎克和维克多雨果。由于审判长宣布要把所有站着听的人赶走,那些没有找到座位的有风度的人也只好屈身蹲着。。。。。。
關於作者:
勒内·佛洛里奥,是法国著名律师,1902年生于法国巴黎,21岁毕业于索邦大学法律系。而后,从做辩护人起,他开始了律师生涯。生前积累了五十多年的办案经验,办理了许多有名的案件,在法国公众中享有很高声誉。被赞为“有最惊人的记忆天赋”和“巴黎收费最高的律师”。1975年12月,73岁的勒内?弗洛里奥去世,长眠于巴黎的拉雪兹名人公墓。
作者一生著作颇多,曾发表《职业的秘密》、《离婚改革》、《在辩护席上》、《诉讼的艺术》、《错案》和《法庭上的两个女人》等著作。20世纪30年代,他曾因缩短离婚案件诉讼程序而在公众中闻名,并得到一些社会名流的青睐。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他又因为敢于为战犯和有卖国罪行的人辩护而名声大噪。1968年,他还在电影《女囚》中出演了使用自己真名和真实身份的律师角色。《错案》是他的后期作品,但在法国公众中的影响仍然很大
目錄
引言
一 无罪的人被判刑
二 证据确凿,推理错误
三 法庭被被告欺骗
四 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
五 法庭被证人欺骗
六 鉴定方面的错误
七 裁判错误的其他原因
內容試閱
请不要以为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敬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
什么原因会使您被看成是不诚实的人,甚至是罪人呢?这种不幸,就是来自司法机关的裁判错误。
您常常以为,凭借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会得到声誉、业绩、关系与交往方面的保护,您坚信只有那些地位卑微和粗鲁的人,那些命运糟糕的人才可能碰上司法错误,比如码头工或是牧羊人,那就大错特错了。司法错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着各种人,既有权贵,也有平民。德莱福斯上尉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德莱福斯上尉是巴黎综合科技学校的优等毕业生,担任军职之后又很受上级的信任,是一位前程似锦、令人羡慕的军官。他与妻子、儿女们的生活十分检点,品德方面无可指责,同时他还拥有巨额家产作为生活后盾。上尉从未想到,有这么一天,自己竟被押上了刑事法庭,并被判处劳役,到那时,任何人对他是否清白无辜也不置一词了。
一些实业家、医生、工程师、教授,也曾经是某些骇人听闻的错案的受害者,法国的司法年鉴上充满了他们的名字。
不必对此感到惊讶,完全公正的审判是件不易的事情。许多外界因素会欺骗那些认真、审慎的法官。比如,不确切的资料,可疑的证据,假证人,以及做出错误结论的鉴定,等等,都可能导致对无辜者判刑。
本书中,我将试图分析裁判错误的主要原因。有的地方我要援引某些有名的案例,有的地方则参照一些普通的案例。既然根本杜绝这类裁判错误是不可能的,那就希望人们能更好地了解造成错案的基本原因,从而尽量避免它。
在我们进行深入探讨之前,给错案下个定义是非常重要的。
“错案”这两个字,通常会使人想到一个无辜者在牢狱里服刑的情景,而实际上他并没有犯罪。这样的概念太狭窄了。因为,并非都是被判了刑的人,才成为司法错误的受害者。
例如,一个不幸的人在被告知不予起诉之前,被无辜地羁押了几个月,毫无理由地忍受着恶劣的司法管制。同样,民事审判中也存在许多错案。在离婚案件中,按道理本应该胜诉的丈夫,却打输了;在车祸事件中,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等,都是常见的案例。
由于没有掌握案件的主要材料,法官的审判就不可能严谨,因而他的判决与被告所犯的罪过不相称,或者判给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有失公允。
这种裁判错误究竟有多少·
作个粗略的统计该是挺冒险的,然而还是让我们注意一下这个令人不安的事实吧:在法国的两级审判中,对同一个案件,初审法院一审,上诉法院二审;其中,有四分之一的案件,二审法庭宣布撤销一审判决,也就是说,上诉法院与一审法官的意见相反。这就意味着,当一项判决被取消时,两次审判中肯定至少有一个判决是错误的。
当然,并非一审判决就一定是错误的。从第一审的法官中挑选出来的上诉法院法官,首先承认他们的高级职称并不等于他们准确无误,他们确实总是获胜,但不因此就说明他们总有道理。
由此推导出这样的结论:发生裁判错误的事情占全部案件的四分之一。其中,暂时性的司法错误影响较小,而决定性的错误则带来严重的后果。
是否应该由此推论,刑事案件中四个普通的被拘押者中,至少有一个是无辜的呢?显然不是,因为在刑事案件中,司法错误是比较少的。这并不是因为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比民事审判庭的同事们聪明(一般来说,他们交替地担当这两方面的职务),只是刑事法官的工作条件要更好些。
首先,在核查事实方面,刑事审判官可以采用最有效的手段。
在刑事案件中,要欺骗一位了解被告或证人前科的预审官非常困难。作为预审官,他可以核实提供证据的那些证人的历史;警察受他指派去进行最精细的调查研究和验证;还可以使用一种令人生畏的、几乎总是有效的手段,即搜查。即使搜查中找不到他所要的东西,但在搜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某些问题,也常常给预审官很好的启发。
而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想方设法掩饰自己的问题和瑕疵,把自己说得十全十美,他只把对自己有利的证明材料拿出来辩论,并提供一些表现不良的可疑分子充当证人。民事法官又不了解这些“证人”的经历,很难对他们的话表示肯定或怀疑。当然,对方也一定会批驳这一方所提出的各种证据。于是,法庭能支配的,往往是一些支离破碎、几乎永远不能确认其真实性的材料。
这是在探求事实真相方面。
其次,在判决方面,刑事法庭的法官们也是有利的。在民事法庭上,法官必须判断原告与被告或双方代理人之间的纠纷究竟如何,要确定哪一方有理。
而在刑事法庭上,情况就不同了,法官不是必须作出有罪判决。法官宣布判决时,他对被告的指控坚信不疑吗?法官宣告被告无罪时,他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吗?如果他认为存有疑点,哪怕是小小的疑问,都应该让被告受益于那些疑问,以致宣告他无罪。
在这种情况下就很少酿成错案,因为对于嫌疑犯是否无辜,并没有轻易肯定;而是认真严肃地思考和争论过这个问题。因此,在每个环节上一丝不苟地执行这个因疑虑而使被告受益的原则,法官们才能绝对避免刑事审判中的错误。
不幸的是,我们所说的这个重要原则往往被破坏。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在内心中存有这样的信念:不能容许罪犯逃脱法网!于是,当他们认为嫌疑犯可能背负重罪时,那些本来因存在疑问而有利于嫌疑人的材料,就被忽视不见了。刑事审判中发生的每一宗错案,都证明了:做出判决的人没有执行好这个神圣的原则——疑罪从无。根据这个原则,疑问,即使是小小的疑点,都应该使被告受益。
我们应当承认,公正的审判是不容易的,最审慎的法官也有可能把案子搞错。公众不大理解这些困难,他们意识不到某些案件的复杂性。
诚然,在一些侦探小说里,在电影或者电视片里,人们看到的是,在发现罪犯的过程中,人们所遇到的障碍总是被迅速地突破了。故事里的那个谜起初似乎很难解,于是,突然出现一位神奇非凡的警察,他挫败诡计,解决矛盾,揭露假证,戳穿罪犯。您会看到,他把那罪行揭露得多么清楚!以至于使我们因为没有早些看破而感到尴尬。再看那罪犯本人,他被那么多戏剧性的“推理”弄昏了头,甚至不想去争辩,只是顺从地伸出双腕,让人家给自己戴上手铐。
虽然这种情况不都是虚构的,但一切也不如此简单。
我想给大家讲一下这些事情的真实经过究竟是怎样的。
您会发现,在探索真相方面配备最精良手段的刑事法庭,仍然会碰到障碍。那些障碍或者圈套,总之,那些造成错误的原因,就正是我想研究的。我想先详细地讲述若干著名的、被正式承认的错案。在讲述的过程中,我将同时提请您注意造成这些错案的原因。
我们介绍这些案例,确实会给我们提供许多值得思考的问题,但是也容易引起错觉,让人们以为被“认可的”司法错误为数并不多。
事实上,的确很难让法庭承认自己判决错误。他们讨厌承认这个事实。特别是,既判案件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性,这就很难使一个案子得到复查。其实,法律规定每一个判决都是可以上诉的。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者上诉失败了,那么公布于众的判决就很难更改了。这条规定绝不是仅仅针对被判刑的被告,因为它也包括对宣告无罪者不准再提起控诉。
假设一个人被指控杀了人,但一直声称自己无罪,他后来被重罪法庭释放了。几天以后,他可以承认自己的罪行而不受制裁。这种情况会激起反感,但促使立法机构决定这样做的理由却是值得尊重的。他们希望避免无限制地改变判决,因为这种情况令人难以接受。譬如,在宣告无罪几年之后,又将问题重新提出来讨论,人们将怎样去辩护呢?某些证人会找不到了,一些人的记忆会变得不可靠,使许多查证工作都变成是不可能的事情。
既判效力也适用于定罪裁定。
立法者考虑到,要是封闭了所有复核的大门,那是不人道的,甚至是丑恶的。一个人被判刑之后,如果他能证明对他的判决是错误的,那么他能忍受强加于他的屈辱吗?如果那个被推想为凶杀案的受害者还活着;或者控告被告的证人被判为提供假证;或者出现了两个相互矛盾而又根本不能相容的判决或裁定,例如:两个重罪法庭对一起仅有一个杀人犯的谋杀案相继判处了两个人。出现上述情况时,立法者会谨慎地准许申诉,复审是有可能进行的。
但是,这样的规定显然还不够。如果一个人在临死时才承认自己是罪犯,而另一个人却已经因为此案被无辜判刑,在这种情况下,复审程序实际上不可能进行了。
因此,在反复踌躇之后,立法机关又规定了一种附加的情况。这就是,如果人们事后发现一个新事实,而这个事实如果被前几审法官了解的话,可能认为无罪,那就可以要求复审。这个新事实有可能导致宣告被告无罪。
但是我们对这种新事实不要有误解,要知道这种可以引起复审的新事实并不包括先前已经存在于案卷中但被忽视利用的资料,或者,该资料已在案卷中但其重要性未被预审官们采纳。这些材料即使在复审中重新提起,那也没有意义。因此,为了得到复审,只能依靠在判罪定刑时法官们根本不知道的、未曾出现在案卷中的一些有形的、具体的事实。
经验证明,这样的新事实几乎是不会出现的。设想一下,当一个杀人犯很高兴地看到一个无辜的人替他坐牢时,他能到司法机关去自首吗?那些假证人,当时为了真正的罪犯不受惩罚而提供了假证,他可能主动地去承认自己可耻的作假行径吗?很明显,这样做将给他们带来严重后果,所以,这种事几乎是没有的。
几乎在所有情况下,既判力都在禁止重新开卷复审。于是,无辜者仍然被关在监狱,或者无论怎样,会终生名誉受损。四十多年以来,在我办理刑事案件时,人们常常要求我为他们争取获得复审,从而修改原判决。我自己从来没有碰到什么新事实可以让我达到上述目的。我的同行中那些比我幸运的人——这些人是屈指可数的——在他们一生的律师生涯中也至多成功过一次。对于这样一些要求复审而没有成功的刑事案件,社会上存在分歧意见。大部分舆论始终坚信,某些刑事案件是对无辜者判了刑。
复审这些案件,可能会将那些原本不那么确凿的证据公之于众,但不会因此去证明是当时的法官们搞错了。
我认为,要深入研究错案的形成,唯一有效的方法是,从一些不容置疑、险些被法官搞错的,而在致命结果出现之前被公认搞错了的案件中找例子。我们将不去专门讨论和研究某一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而是离开诉讼的背景去看案例;我们只去揭示那些可能使法庭搞错的各种情况。我想,在阅读完本书之后,读者也许会对那些没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法官或陪审员给予宽恕。
首先,我们必须对造成错案的原因进行分类。在第一类里,我们将看到,法官们怎样错判了一个不存在的罪行。然后,我们再研究更多常见的情况,在那些案例里,被判刑的是无辜者而不是罪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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